原告:王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個體,住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王德利,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原告王建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建成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結(jié)清之日);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人劉某某(xxxx)借款50000元,并約定于2014年11月28日前全部償還,如逾期歸還,利息按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4倍計算。被告于借據(jù)下方簽字并摁扣手印。當日,原告將50000元現(xiàn)金交付給被告后,由被告在該借據(jù)上明確寫明收到50000元現(xiàn)金。
裁判理由與結(jié)果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寫借據(jù)及收據(jù),雙方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權(quán)利義務明確,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未按期償還,已構(gòu)成違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對自己舉證、質(zhì)證及抗辯權(quán)利的放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一百九十七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王建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丹
書記員:李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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