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朱茂俊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城區(qū)洋瀾路紫薇花園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歐陽佳寒,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下稱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向東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茂俊、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傳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對其所有的鄂L×××××輕型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對死者家屬支付了全額賠款,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賠款。被告辯稱死者系交通事故其他原因死亡的理由證據(jù)不足,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核定死者家屬應得相關損失為:
死亡賠償金124260.00元(24852.00元∕年×5年)。
喪葬費21608.00元(43217.00元∕年÷12×6月)。
醫(yī)療費1197.00元。
處理事故交通及誤工費7400.00元。
精神撫慰金40000.00元。
共計:194465.00元。其中屬交強險賠償111197.00元,商業(yè)險賠償41634.00元[(194465.00元-111197.00元)×50%],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共計152831.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
建波支付保險賠款152831.00元。
本案訴訟費336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對其所有的鄂L×××××輕型貨車在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對死者家屬支付了全額賠款,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應依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賠款。被告辯稱死者系交通事故其他原因死亡的理由證據(jù)不足,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核定死者家屬應得相關損失為:
死亡賠償金124260.00元(24852.00元∕年×5年)。
喪葬費21608.00元(43217.00元∕年÷12×6月)。
醫(yī)療費1197.00元。
處理事故交通及誤工費7400.00元。
精神撫慰金40000.00元。
共計:194465.00元。其中屬交強險賠償111197.00元,商業(yè)險賠償41634.00元[(194465.00元-111197.00元)×50%],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共計152831.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
建波支付保險賠款152831.00元。
本案訴訟費3360.0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鄂州公司承擔。
審判長:王向東
書記員:毛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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