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活
王媛(河北辛集城區(qū)法律服務所)
楊某某
張忠慶(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
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牛巖
原告:王建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王媛,辛集市城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張忠慶,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莊橋西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
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丁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牛巖,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建活與被告楊某某、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宏商貿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金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建活的委托代理人王媛、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忠慶、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巖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博宏商貿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0月29日,被告楊某某駕駛被告博宏商貿公司所有的冀A2E350號輕型貨車在程王莊村當街一胡同口向北倒車時,與由北向南原告王建活所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王建活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辛集市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建活無責任。事故車冀A2E350號輕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王建活請求三被告賠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如下?lián)p失:1、醫(yī)藥費10454.65元;2、伙食補助費50元/天×10天=500元;3、護理費3500元/月÷30天×30天=3500元;4、營養(yǎng)費3000元;5、交通費1000元;6、保全費170元,共計18624.65元。
被告楊某某辯稱,我是被告博宏商貿公司的職工,有博宏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為證,發(fā)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公司任務,事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博宏商貿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冀A2E350號輕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合同約定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其他間接損失。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為,1、醫(yī)藥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根據交強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只承擔醫(yī)保用藥的賠償責任,對于非醫(yī)保用藥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根據提供的用藥明細,有些項目屬于非醫(yī)保用藥如注射用奧拉西坦,注射用丹參多酚酸鹽。2、對門診收費票據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3、對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沒有異議。4、對于原告主張的護理人數沒有異議,對于護理標準有異議,根據原告提交的2013年9月份用人單位的工資單,超過了國家納稅標準,應提交納稅證明。對于營養(yǎng)費主張的3000元,我們覺得營養(yǎng)費數額過高,應由法院酌定,交通費過高由法院酌定。保全費不屬于保險范圍,不應該賠償。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王建活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王建活要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護理人員王威的工資應按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制造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護理期限住院期間10天;交通費以300元為宜;營養(yǎng)費以每天30元計算,期限為住院期間10天。
原告王建活的各項損失范圍及數額如下:1、醫(yī)療費104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0天=500元;3、護理費,36600元/年÷365天×10天=1002元;4、交通費300元;5、營養(yǎng)費30元/天×10天=300元,以上共計12556元。
事故車冀A2E350號輕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建活的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護理費1002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11302元,因被告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楊某某是被告博宏商貿公司的員工,故被告博宏商貿公司應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建活的剩余損失12556元-11302元=1254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建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302元。
二、被告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建活1254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元,保全費170元,由被告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王建活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王建活要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護理人員王威的工資應按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制造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護理期限住院期間10天;交通費以300元為宜;營養(yǎng)費以每天30元計算,期限為住院期間10天。
原告王建活的各項損失范圍及數額如下:1、醫(yī)療費104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10天=500元;3、護理費,36600元/年÷365天×10天=1002元;4、交通費300元;5、營養(yǎng)費30元/天×10天=300元,以上共計12556元。
事故車冀A2E350號輕型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王建活的損失: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護理費1002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11302元,因被告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楊某某是被告博宏商貿公司的員工,故被告博宏商貿公司應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建活的剩余損失12556元-11302元=1254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建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302元。
二、被告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建活1254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元,保全費170元,由被告石家莊博宏偉業(yè)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金超
書記員:賈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