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五常市八家子鄉(xiāng)西山卜村南朱家屯。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鐸,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民航路4號。
負責人:陳雷,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大華,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長江路85號7-9層。
負責人:金英利,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大華,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勝利街一委一組。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哈爾濱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郊縣分公司)、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立波適應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鐸,被告人保哈爾濱分公司和人保郊縣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大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損失52,058元(車輛維修費49,424元,施救費1,500元,事故處理期間交通費1,134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14日02時20分,吳勇駕駛吳某某所有的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行駛至松北區(qū)中原大道與松浦大道路口時,與梁忠誠駕駛王某所有的黑L8368C號比亞迪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勇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忠誠無責任;吳勇系吳某某所雇用的駕駛員,吳某某系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的車主,該車在人保郊縣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人保哈爾濱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內,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
人保哈爾濱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人保郊縣分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殘值應予扣除,訴訟費、施救費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14日02時20分,吳勇駕駛吳某某所有的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行駛至松北區(qū)中原大道與松浦大道路口時,與梁忠誠駕駛王某所有的黑L8368C號比亞迪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勇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忠誠無責任;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時委托阿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價格損失鑒定,鑒定意見為:黑L8368C號比亞迪轎車損失價格為49,424元;期間王某支付施救費1,500元,事故處理期間交通費1,134元;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在人保郊縣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人保哈爾濱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內;在審理過程中,王某自愿放棄對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價格鑒定結論書、施救費票據(jù)、庭審筆錄等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吳勇駕駛吳某某所有的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與梁忠誠駕駛王某所有的黑L8368C號比亞迪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及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吳勇負事故全部責任,梁忠誠無責任,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認可;因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在人保哈爾濱分公司和人保郊縣分公司分別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二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提出的訴訟費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主抗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1款(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原告王某保險金2,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在黑A23181(臨)號豪濼牌重型自卸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給付原告王某保險金50,058元(52,058元-2,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履行;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8元,減半收取559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立波
書記員:馮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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