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元氏縣。
委托代理人:秦濤,河北雪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市靈壽縣。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德尚國際商務中心2樓。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5572831344C。
負責人:趙凱,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公司職員。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訴被告李某某、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巧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濤、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查明的事實
2016年11月4日19時35分,被告李某某駕駛冀A×××××小轎車,沿裕翔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樊家屯村口右轉(zhuǎn)彎時,與原告駕駛電動二輪由北向南行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另查明,冀A×××××小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商業(yè)險一份。
對以上事實,有原告王某及被告保險公司的當庭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等為證。
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當事人爭議事項
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中承擔。本案中肇事車輛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責任險,故本案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本案中原告搶救費891.11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的限額,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891.11元。誤工費1773.6元、交通費200元、共計1973.6元。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內(nèi),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誤工費為1973.6元。
案件受理費屬間接損失,不在保險公司賠償限額內(nèi),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被告李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都六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經(jīng)濟損失2864.7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5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賬號:62×××4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不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巧亮
書記員: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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