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河北金志遠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縣西柏坡商貿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新平,總經理。
被告平山縣安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縣西柏坡商貿中心
法定代表人郄安某,總經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韓彥明,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河北金志遠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志遠輝)、平山縣安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某物業(yè))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韓彥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5日,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河北金志遠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2020費城國際》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王某某)經慎重考慮,就購買甲方(金志遠輝)開發(fā)的位于平山縣××路《費城國際》商品房事宜與甲方達成以下意向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一、房屋座落:本商品房位于“2020費城國際”6號樓1單元102室。二、商品房售價及房屋面積:該商品房建筑面積為126平方米,單價為2000元/平方米,總金額252000元(實際面積以政府產權登記機關實測面積為準,多退少補)。三、付款方式(按揭貸款),乙方于2013年1月5日付首期(不低于40%),金額102000元,貸款金額150000元。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未予貸款的,乙方應將剩余款項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甲方。四、交房日期:甲方應當在2013年10月1日前將符合使用條件的房屋交付乙方。此外,合同還約定了基礎設施、交接手續(xù)、違約責任等條款。其中違約責任載明:1、甲方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2、乙方不能按甲方通知的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每逾期一日,應當向甲方支付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協(xié)議簽訂后,經實測面積為134.88平方米,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交房款26000元,2013年12月5日交房款76000元,2013年10月24日交多出原合同約定面積(134.88平方米-126平方米)8.88平方米房款17760元,2014年6月20日交房款150000元,另外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交地下室(13.01平方米)款4000元,以上合計273760元。同時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交契稅5475元,2013年10月26日交維修基金5976元,天然氣接口費2600元,原告交清房款后,2014年6月20日,被告將合同約定的房屋6-1-102室的鑰匙(地上、地下室)交付原告。后因該房款中的其中110000元原、被告產生分歧,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水、電、氣,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020費城國際》6-1-102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安某物業(yè)立即給原告供水、電、氣,被告金志遠輝支付不按時交房的違約金。
庭審中,因天然氣非被告公司所控管,故原告放棄供天然氣的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原告提交的《2020費城國際》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被告方開具的收款收據(jù)、(2016)冀0131民初1554號及(2016)冀01民終10027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提交的會議紀要、轉賬憑證及證人李某、溫某、康某出庭證言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雙方2013年1月5日簽訂的《2020費城國際》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爭議的焦點是2014年9月25日被告金志遠輝公司副總李某以銀行轉賬方式轉給原告妻子賈?;◣艨?1萬元的性質。被告金志遠輝公司稱該11萬元系原告夫婦購房款,原告應補交。原告稱該11萬元是退給原告代理人賈?;ǖ芟笨的车馁彿靠?。通過庭審查明,被告公司股東李某2014年9月25日將11萬元房款打給當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賈?;ǎㄔ嫖写砣耍少Z?;ㄖЦ督o康某,康某當庭認可收到賈?;ǖ耐朔靠?,被告公司當日收回康某22萬元的首付款收據(jù)后,由被告公司財務給康某開具了首付款11萬元的收據(jù)(即該11萬元已在康某的房款中扣除)。同時被告金志遠輝公司會計根據(jù)賬目所列的交款明細中,也寫明退康某11萬元。綜上,該11萬元應為退康某購房款?,F(xiàn)被告已將原告所購房屋鑰匙交付原告,故該房屋應為原告所有,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為原告供水、電。被告金志遠輝公司拒絕為原告供水、電,已構成違約?,F(xiàn)原告要求按雙方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應予支持。違約金可自原告向法院提起主張之日(起訴之日2017年1月20日)按所交房款273760元的日萬分之一計付至實際供水、電之日止。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2020費城國際》6-1-102房屋為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被告平山縣安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原告王某某供水、電。
三、被告河北金志遠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供水、電的違約金(違約金自2017年1月20日起按原告所交房款273760元為基準,按日萬分之一計付至實際為原告供水、電止)。
案件受理費322元,由被告河北金志遠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并提交交費收據(jù)原件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審判長 齊金虎 陪審員 何利強 陪審員 武彥群
書記員:李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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