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彥彬,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芙蓉園北樓5單元102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邊云芬,女生,漢族,系王彥彬之妻。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芙蓉園南樓3單元501室。
被告:郭某某,女,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新樂市芙蓉園南樓3單元501室。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峰,河北眾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彥彬與被告劉某某、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志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邊云芳,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彥彬訴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2011年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0萬元,經(jīng)催要被告給付10萬元,剩余40萬元始終未償還。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在2017年5月11日簽訂房屋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6月11日,然抵押期限屆滿被告仍不能償還。原告認為,被告違背誠信原則,以種種借口為由推脫拒付,其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又違反了雙方約定,致原告利益嚴重受損,為維護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0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劉某某、郭某某辯稱,被告認可欠原告26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年利率是1.5分。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郭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2011年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0萬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6月23日償還原告20000元;于2012年6月27日償還原告40000元;于2013年3月7日償還原告100000元;剩余340000元至今未還。審理中,被告稱于2014年5月26日替原告償還他人債務(wù)80000元,原告否認,被告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
審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對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名下的坐落在芙蓉園南樓3單元501室房產(chǎn)一套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做出(2017)冀0184民初3378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查封了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名下的坐落在芙蓉園南樓3單元501室房產(chǎn)一套。以上情況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明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打有欠條,被告償還部分后剩余款項340000元應(yīng)及時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wù),借故不還的行為,應(yīng)提出批評,二被告系夫妻,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故該借款應(yīng)由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共同償還并承擔利息,利率按雙方約定年利率1.5分計算。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劉某某、郭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彥彬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5分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保全費2520元,共計6170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yù)交上訴7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復(fù)印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3201090586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志剛
書記員: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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