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固定職業(yè),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慶雙,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慶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02174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其中:8萬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22174元自起訴之日2017年4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計算);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公告費。事實與理由:在二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2014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王某某借款8萬元,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11月22日,到期不還被告用其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農田街59號泰山家園小區(qū)6棟8單元3層2號房產作抵押。2015年5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經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同意將其所有的位于香坊區(qū)農田街59號泰山家園小區(qū)6棟8單元3層2號房產沖抵借款,并協(xié)助二原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為此,2016年4月20日,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利息15872元。2016年5月4日,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201302元。四次共計借款302174元。二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辯。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一、2014年5月22日,借條一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王某某借款8萬元并約定還款日期為2014年11月22日。
證據二、2015年5月27日,借條一份。擬證明:被告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元。
證據三、2016年4月20日,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yè)銀行)貸款還款憑證、哈爾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證明各一份。擬證明: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利息15872元。
證據四、2016年5月4日,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yè)銀行)貸款還款憑證、2017年4月24日,哈爾濱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各一份。擬證明: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201302元。
證據五、2016年12月21日,民事裁定書一份。擬證明:二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在本院院提起訴訟,同年12月21日撤回起訴,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證據六、結婚證、離婚證各一份。擬證明:二原告于2004年9月13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1月16日離婚。
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視為放棄了質證權利,本院推定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告舉示的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舉示證據。
經庭審調查,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2013年,原被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2014年5月22日,被告以開辦會計公司,缺少資金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8萬元,并給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11月22日。如果到期不還,被告用其香坊區(qū)農田街59號泰山家園小區(qū)6棟8單元3層2號房產作抵押。2015年5月27日,被告以其母親住院看病沒錢為由,被告又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2016年4月20日,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利息15872元。2016年5月4日,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201302元。以上共計302174元。二原告于2004年9月13日登記結婚,于2017年1月16日離婚。原被告之間借款發(fā)生在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該筆債務屬于二原告夫妻共同債權。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給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條,應視為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另外,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201302元及利息15872元,有銀行貸款還款憑證佐證。1.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02174元問題。由于被告向原告王某某借款85000元,原告王某某為被告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17174元,共計302174元。被告至今未償還。因此,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成立,本院應予支持。2.關于原告主張向被告主張借款利息問題(其中:8萬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22174元自起訴之日2017年4月2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計算)。由于原被告書面欠條中未約定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原告該訴訟請求成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王某某、王某某借款本金302174元;
二、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王某某、王某某借利息(以欠款本金302174元為基數,其中:8萬元自2014年11月22日起,222174元自起訴之日2017年4月24日起,均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計算)。
如果王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8元,保全費2170元,公告費860元,共計9038元(王某某、王某某已經預付),由王某某負擔。與上款同時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倪彥國
人民陪審員 張濱
人民陪審員 李義杰
書記員: 李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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