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常龍安(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龍安,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龍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以書面協議約定原告將本案所訴爭土地0.71畝租賃給被告王某某種植經營,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租賃。被告王某某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租賃土地返還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九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以及相關民事法律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將位于青縣木門店鎮(zhèn)珠莊村西北排地塊承包地0.71畝(東鄰王彥純,西鄰王彥凱,北鄰王興池,南鄰王某某)返還給原告王某某經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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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以書面協議約定原告將本案所訴爭土地0.71畝租賃給被告王某某種植經營,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隨時解除租賃。被告王某某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租賃土地返還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九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以及相關民事法律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將位于青縣木門店鎮(zhèn)珠莊村西北排地塊承包地0.71畝(東鄰王彥純,西鄰王彥凱,北鄰王興池,南鄰王某某)返還給原告王某某經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
審判長:回永興
審判員:滕樹才
審判員:韓雪飛
書記員:孫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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