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與原告王某某祖孫關系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山湖路10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900830051544P。
負責人:孫森,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閆立松,黑龍江齊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王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被告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王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閆立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2015年1月18日,原告王某某搭乘原告王某駕駛黑D×××××號小型客車(登記在王××配偶××兵××下)××至××街與長安西路交叉口時,與被告李某某駕駛黑K×××××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王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因胸部閉合傷、肺挫傷、右肋骨骨折在佳木斯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支出醫(yī)藥費12469.50元。原告王某某因年老體弱,傷后一直由親屬輪流護理一個月。原告王某支付修車費用27348.54元,多次聯(lián)系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1246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600元、車輛損失費27348.54元,合計50318.04元;上述賠償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及李某某依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訴請已超過民法通則第136條身體受傷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為1年的規(guī)定,財產損失也超過了普通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所以對原告的訴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主張的各項訴請標準過高沒有法律依據(jù),1、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應當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數(shù)額,經(jīng)過核算原告醫(yī)療費票據(jù)數(shù)額為12436.50元、原告王某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沒有證據(jù)證明,也沒有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支持,法院不應支持其主張;王某某護理費6000元沒有事實根據(jù)及法律依據(jù),原告王某某受傷住院9天即使計算護理費也應按照9天計算,以及護理人員實際日工資計算,其主張交通費600元沒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交通費600元。2、王某主張車損27348.54元,此主張也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當予以支持,保險公司經(jīng)過定損的修車費為21615.74元;黑K×××××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責任險20萬元及不計免賠,即使賠償也應先由交強險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30%由商業(yè)三者險進行賠償。綜上所述,保險公司認為二原告訴請均超過訴訟時效,其受傷時間為2015年1月18日,其住院9天,其起訴日期為2018年9月12日,由于二原告怠于行使訴訟權利已經(jīng)超過法律所保護的期間,人民法院應當駁回二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
證據(jù)四、護理人員孫忠剛身份證復印件1份、工資表6張、證明1份。證明:孫忠剛因護理原告王某某造成誤工,應賠償護理費。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對此證據(jù)有異議,證明顯示孫忠剛每月工資3400元無異議,但是對于其超出住院9天之外的護理時間,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支持,且沒有鑒定意見佐證,其他證據(jù)無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工資表、誤工證明相互佐證,本院予以采信。2.證據(jù)五、修車費票據(jù)3張、明細2張。證明:修車花費的費用。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對此證據(jù)有異議,認為修車配件明細顯示提車時間為2015年2月13日,通過該日期顯示原告王某主張修車費用超出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對其修車費用應當依法予以駁回,3張修車費票據(jù)總金額為27569元,發(fā)票時間為2016年3月15日,已經(jīng)超出提車時間1年多,對該票據(jù)真實性、合理性有異議。保險公司對該車輛定損金額為21615.74元。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異議理由不成立,因該公司將該起事故進行了代位求償后向佳木斯前進法院起訴追償本案原告賠償責任,該案一直未判決,本院對該組證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18日11時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黑D×××××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佳木斯市東安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長安西路交叉路口時,與由東向西李某某駕駛的黑K×××××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黑D×××××號車內乘客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31日佳木斯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佳公交認字【2015】第02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K×××××號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李某某,該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被送往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胸部閉合傷、肺挫傷、右肋骨骨折。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王某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王某某住院費票據(jù)、門診費票據(jù)、120急救票據(jù)、醫(yī)療證明書、出院記錄、結算清單、病歷、護理人員孫忠剛身份證復印件、工資表、證明、修車費票據(jù)、明細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按道路交通法規(guī)安全行駛。原告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交通標志行駛且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是行駛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未根據(jù)路面狀況、可視距離保持安全車速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依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30%賠償責任。原告王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70%賠償責任。由于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K×××××號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在理賠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車輛維修費27348.54元均系該起事故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12469.5元,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1張、門診費票據(jù)2張、急救票據(jù)1張,共計12428.5元,本院支持原告醫(yī)療費12428.5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3000元,參照原告住院病案中記載的原告?zhèn)?,本院酌定支持原告營養(yǎng)期一個月,每天50元,本院支持原告營養(yǎng)費1500元;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000元,參照原告住院病案中記載的原告?zhèn)?,本院酌定支持原告護理期一個月護理費3400元;原告主張的交通費600元,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原告的急救車費用已計算在醫(yī)療費中,本院對原告訴請的交通費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王某某各項費用共計18228.5元、支持原告王某各項費用共計27348.54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3400元,以上合計13400元;被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24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以上合計4828.5元的30%,即1448.55;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被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理賠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費25348.54元的30%,即7604.56元;原告王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24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以上合計4828.5元的70%,即3380元;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3400元,共計134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448.55元【(2428.5元+900元+1500)×30%】;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費20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車輛損失費7604.56元(25348.54×30%);
五、原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3380元【(2428.5元+900元+1500元)×70%】
六、駁回原告王某某、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8元,由原告王某負擔647元、被告李某某負擔411元,同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鞏羅田
書記員: 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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