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佳勤
楊四平(京山縣法律援助中心)
劉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京山縣人,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王佳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京山縣人。系王某某之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四平,京山縣法律援助中心永隆工作站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京山縣人。
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佳勤、楊四平,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庭審后,雙方當事人要求給予一定的調(diào)解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認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jù)A1、A2、A3、A5、A7,因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jù)A4被告提出其只是將原告小腿撞傷,而原告卻醫(yī)治了左臂,故對醫(yī)治左臂的醫(yī)療費不予認可,但被告不能提供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原告左臂受傷的相關證據(jù),故本院對證據(jù)A4予以采信;對證據(jù)A6,250元交通費票據(jù)雖為定額發(fā)票,但存在連號情況,故本院對250元交通費不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且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因被告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薄?jù)此,根據(jù)原告的請求,本院確定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損失的確定。1、誤工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之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證明確定?!?。本案醫(yī)療機構(gòu)未確定原告王某某的誤工日期,但在相關病歷中記載“住院28天”,因此,本院確定原告王某某的誤工時間為28日;原告王某某受傷前為農(nóng)民,由于未能舉證其受傷前的收入狀況,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可參照2012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即55.7元/天(20318元/年÷365天)計算誤工費。2、交通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必然會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68元(418元-2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jié)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本院確定原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4、護理費。由于被告對原告主張以2012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即55.7元/天(20318元/年÷365天)計算護理費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睋?jù)此,參照二0一二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9545.67元;2、誤工費1559.6元(20318元/年÷365天×28天);3、護理費1559.6元(20318元/年÷365天×28天);4、交通費168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28天×20元/天),以上費用合計23392.87元。
關于各方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原告王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為20105.67元(醫(yī)療費19545.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lián)p失為3287.2元(誤工費1559.6元、護理費1559.6元、交通費168元),應當由被告劉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1000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lián)p失3287.2元,合計13287.2元。
原告王某某其余損失10105.67元(醫(yī)療費項下20105.67元-10000元),由被告劉某某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7073.97元(10105.67元×70%)。故被告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361.17元(13287.2元+7073.97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某已支付原告王某某9353元,應予以扣減,即實際應賠償11008.17元(20361.17元-9353元)。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008.17元,此款由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0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且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因被告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jù)此,根據(jù)原告的請求,本院確定被告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損失的確定。1、誤工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之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的證明確定。……”。本案醫(yī)療機構(gòu)未確定原告王某某的誤工日期,但在相關病歷中記載“住院28天”,因此,本院確定原告王某某的誤工時間為28日;原告王某某受傷前為農(nóng)民,由于未能舉證其受傷前的收入狀況,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可參照2012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即55.7元/天(20318元/年÷365天)計算誤工費。2、交通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必然會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68元(418元-25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jié)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本院確定原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4、護理費。由于被告對原告主張以2012年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林、牧、漁業(yè)”即55.7元/天(20318元/年÷365天)計算護理費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睋?jù)此,參照二0一二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9545.67元;2、誤工費1559.6元(20318元/年÷365天×28天);3、護理費1559.6元(20318元/年÷365天×28天);4、交通費168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28天×20元/天),以上費用合計23392.87元。
關于各方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原告王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為20105.67元(醫(yī)療費19545.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lián)p失為3287.2元(誤工費1559.6元、護理費1559.6元、交通費168元),應當由被告劉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用項下?lián)p失10000元,傷殘賠償金項下?lián)p失3287.2元,合計13287.2元。
原告王某某其余損失10105.67元(醫(yī)療費項下20105.67元-10000元),由被告劉某某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即7073.97元(10105.67元×70%)。故被告共計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361.17元(13287.2元+7073.97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某已支付原告王某某9353元,應予以扣減,即實際應賠償11008.17元(20361.17元-9353元)。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008.17元,此款由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某某;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00元,被告劉某某負擔400元。
審判長:艾光照
審判員:謝靜
審判員:鄧勇兵
書記員: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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