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唐縣。
原告王德順與被告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德順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德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萬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經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月23日與1月26日,被告于某某分二次向原告王德順借款200000元,由被告于某某向原告王德順分別出具借條,借款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于某某向原告王德順借款200000元,有被告于某某向原告王德順出具的借條,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王德順要求被告于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某償還原告王德順借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執(zhí)行期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訴訟保全費1520元,合計3670元,由被告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新剛
書記員:劉曉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