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月,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小某街新興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小某街新興村九組。
法定代表人:孫瑞本,該村委會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韓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雅鳳,黑龍江航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小某街新興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興村委會)、韓峰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1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判決新興村委會支付王某某征地補償款49,869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新興村委會和韓峰負擔。事實和理由:王某某與案外人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簽訂的合同約定如遇征地,土地補償款歸王某某所有,不論是臨時征地還是永久性征地,征用人都必須向被征用人支付土地補償款,土地被征用就意味著王某某與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之間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喪失了土地承包權,王某某是真正的土地承包人,一審法院以臨時征地不損害王某某利益為由,將土地補償款直接支付給韓峰,嚴重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權益。
新興村委會辯稱,案涉征地補償款尚未發(fā)放,如果王某某與韓峰達成協(xié)議,或者法院判決確定權屬,新興村委會就向誰發(fā)放。
韓峰辯稱,王某某與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約定如果遇到征用,地面附屬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補償給乙方,但雙方對土地補償款沒有約定。本案征地期間是四年,四年后復耕,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條件,王某某也從未向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請求解除合同,該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征地期間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是韓峰,這四年不能耕種土地的補償款應支付給韓峰。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確認高鐵征地補償款49,896元為王某某所有;2.訴訟費用由新興村委會承擔。
第三人韓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王某某與新興村委會爭議的臨時補償款49,896元歸韓峰所有,并判令新興村委會直接向韓峰支付。
一審法院認定:1988年,王某某與新興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jīng)營合同,約定:新興村委會將東北溝恒頭3畝一級旱地、東北溝大甸子2.7畝一級旱地、六組大道南5.1畝一級旱地發(fā)包給王某某,承包期限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9日,王某某與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王某某自愿將東北溝大甸子2.7畝一級旱地租賃給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期限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一次性支付租賃費8,000元。合同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中第3項明確約定,合同期未滿,租賃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如果征用,王某某應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土地附屬物(植物、臨時建筑等)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全部補償給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2012年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注銷。2015年3月10日,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出資人甄燦福、法定代表人董臘梅與第三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研究所承租的含本案爭議2.7畝的80畝土地轉(zhuǎn)租給韓峰,租賃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8月,因修建高速鐵路對王某某所承包的土地進行了征用,征用期限4年,4年后該塊土地政府恢復耕種,給付征地補償款49,896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征地補償款49,896元是王某某從新興村委會承包2.7畝土地被(因修高速鐵路)政府臨時征用四年所給予的補償,此補償款應是對土地經(jīng)營者在土地被征用期間的經(jīng)營損失的補償,此款應支付給土地被征用期間土地經(jīng)營權人。王某某雖然從新興村委會取得該土地的經(jīng)營權,但又將土地的經(jīng)營權轉(zhuǎn)租給他人,該土地被征用期間的實際承租人為第三人韓峰,因此該款應歸第三人韓峰享有。王某某雖主張依據(jù)合同約定,如果該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應歸王某某所有,但合同中約定的征用,應理解為永久性征用,而不是臨時性征用。政府對臨時征用土地的補償,是對土地經(jīng)營人在土地被征用期間不能經(jīng)營土地遭受損失的補償。本案中,因政府征地受到損失的是第三人,王某某未遭受任何損失。王某某主張其承包的土地被征地,不論是臨時征地還是永久性征地,新興村委會都應當將土地補償款直接支付給王某某,王某某與他人之間的爭議,由其與他人自行協(xié)商。該主張缺乏依據(jù),對王某某的請求不予支持。新興村委會作為土地的所有人,在明知王某某已經(jīng)將所承包的土地轉(zhuǎn)租他人的情況下,未將補償款給付王某某,沒有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小某街新興村民委員會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征地補償款49,896元支付給第三人韓峰;二、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支付租賃費的義務,依據(jù)該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哈爾濱金實林果技術研究所有權轉(zhuǎn)讓、轉(zhuǎn)租或者抵押租賃土地的使用權。因該土地已經(jīng)轉(zhuǎn)租給韓峰,韓峰享有對該土地進行租賃、經(jīng)營并獲取租賃期間利益的權利?,F(xiàn)案涉土地被臨時征用,四年后恢復耕種,征用部分所給付的案涉征地補償款應確認為四年內(nèi)該土地使用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損失的補償,并非對土地使用權滅失的補償,韓峰是該補償?shù)膶黧w,一審確定該征地補償款支付給韓峰,并無不當。另,因該臨時征用行為并未影響雙方土地租賃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可解除合同情形,故王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亦無根據(jù)。綜上,王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4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長濱 審 判 員 王曉東 代理審判員 宋彥輝
書記員:白恩奇 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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