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鄧衛(wèi)高(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
班某某
平某某大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
王國丞(山西正豪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衛(wèi)高,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某某大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建國,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任國霞,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丞,山西正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為與被上訴人班某某、平某某大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某物流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平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衛(wèi)高到庭參加訴訟。
被上訴人大某物流公司、人保財險平陸公司、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賠償我125200元。
事實和理由:1、我實際在城鎮(zhèn)居住多年,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有關損失。
2、我受傷后,遠在廣東工作的兒子徐立榮為了回來照顧我和索賠,乘飛機來往隨州多次,支出的交通費應予支持。
3、我已年過七十,因本次事故構成傷殘,生活不能自理,故購買了智能馬桶,該筆費用應當支持。
4、我因本事故構成九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隨州標準應按10000元計算。
被上訴人班某某、大某物流公司、人保財險平陸公司均未到我院參加訴訟。
原審原告王某某訴稱,2015年6月30日6時15分,被告班某某駕駛被告大某物流公司所有的晉M×××××(晉M×××××掛)半掛貨車,行至隨州市交通大道兩水菜場路段,將我撞倒,造成我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班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我的傷情經法醫(yī)鑒定為九級傷殘。
被告班某某駕駛的車輛屬被告大某物流公司所有,該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被告人保財險平陸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綜上所述,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我的經濟損失176146.33元。
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查明,2015年6月30日06時15分,被告班某某駕駛晉M×××××(晉M×××××掛)半掛貨車,行至隨州市交通大道兩水菜場路段,與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某某被送往隨州市曾都醫(yī)院住院治療73天。
2015年7月1日,經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第2015SZD00246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班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2015年10月8日,原告王某某的傷情經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15)醫(yī)鑒字第2183號鑒定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傷評定為玖級傷殘。
2、從受傷之日起,與臨床治療有關的醫(yī)療費用列入賠償范圍。
3、誤工損失日評定365天、1人護理240天。
本院認為,王某某提供的其收入來源于城市的證據不充足,其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智能馬桶費用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
王某某上訴請求賠償的智能馬桶殘疾器具費10094元,雖未提供有關鑒定機構或醫(yī)療機構出具明確需要配置該馬桶的意見,但其二審提供的隨州市曾都醫(yī)院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證明了其因本事故導致關節(jié)受損,不能深蹲。
本院認為,王某某支出的智能馬桶費用有正規(guī)發(fā)票證明,且有醫(yī)療機構出具了其因事故不能深蹲的證明,其因而購買能夠自動沖洗的智能馬桶,該支出存在一定必要性、合理性,同時為了維護老年人的利益,對王某某上訴請求賠償智能馬桶殘疾器具費10094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撫慰金數額問題。
本院認為,王某某因事故造成九級傷殘,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審確定的6000元精神撫慰金數額適當,應予維持。
關于交通費問題。
本院認為,本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為治療其所受傷害,王某某的近親屬為了陪護王某某,必然會產生相應的交通費,王某某雖訴請交通費5260元,但部分交通費并非王某某醫(yī)療期間發(fā)生的,原審酌定為2000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實體處理部分不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王某某106206.58元(96112.58元+10094元)。
三、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800元,由平某某大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95元,由王某某負擔69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負擔1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王某某提供的其收入來源于城市的證據不充足,其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智能馬桶費用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
王某某上訴請求賠償的智能馬桶殘疾器具費10094元,雖未提供有關鑒定機構或醫(yī)療機構出具明確需要配置該馬桶的意見,但其二審提供的隨州市曾都醫(yī)院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證明了其因本事故導致關節(jié)受損,不能深蹲。
本院認為,王某某支出的智能馬桶費用有正規(guī)發(fā)票證明,且有醫(yī)療機構出具了其因事故不能深蹲的證明,其因而購買能夠自動沖洗的智能馬桶,該支出存在一定必要性、合理性,同時為了維護老年人的利益,對王某某上訴請求賠償智能馬桶殘疾器具費10094元,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撫慰金數額問題。
本院認為,王某某因事故造成九級傷殘,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審確定的6000元精神撫慰金數額適當,應予維持。
關于交通費問題。
本院認為,本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為治療其所受傷害,王某某的近親屬為了陪護王某某,必然會產生相應的交通費,王某某雖訴請交通費5260元,但部分交通費并非王某某醫(yī)療期間發(fā)生的,原審酌定為2000元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實體處理部分不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王某某106206.58元(96112.58元+10094元)。
三、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800元,由平某某大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95元,由王某某負擔695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陸支公司負擔1000元。
審判長:周鑫
審判員:姚仁友
審判員:李超
書記員: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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