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軼婕,上海市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潘云章。
原告王某與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無法向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直接或郵寄送達訴訟文書,需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為此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由簡易程序轉(zhuǎn)成普通程序?qū)徖?,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軼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0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8年9月13日為66,00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1日,原告與案外人上海宮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原告向案外人推某的債權人出借1,000,000元,利息為年利率11%,2016年10月20日歸還。之后,被告通過案外人取得了原告出借的1,000,000元。2016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稱因其項目延長,要求延長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底,期間利息和結算節(jié)點不變。2016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承諾向原告歸還本金及利息。至2017年3月14日,被告共計向原告歸還了借款本金600,000元,尚余400,000元至今未能歸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涉訟。
原告王某對其訴稱事實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咨詢協(xié)議》、《保證合同》一組,證明原告與案外人上海宮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協(xié)議,口頭約定了投資項目,并約定相關事項??铐棇嶋H由被告使用,簽訂合同時原告就知道錢是借給被告的,但合同因為是格式文本,故沒有體現(xiàn)。咨詢服務合同性質(zhì)為居間,原、被告之間未簽訂過書面借款協(xié)議;
2、承諾書、還款計劃一組,證明被告確認收到原告的1,000,000元借款,并向原告作出還款承諾,并承諾了還款期限和利息計算標準;
3、銀行流水一組,證明被告通過案外人上海宮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取得了原告的借款本金,后陸續(xù)歸還了600,000元本金。其中2016年3月20日的兩筆500,000元通過第三方轉(zhuǎn)給被告。2016年6月起由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員薛敏毅支付原告利息。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14日被告通過其關聯(lián)公司上海思蒞市場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各20,000元,合計600,000元。
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證明本案事實。
經(jīng)對上述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認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6年4月21日,甲方(債權受讓人)王某與乙方(咨詢服務人)上海宮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GSJR-XXXXXXX的《投資咨詢服務協(xié)議》一份,約定由甲方受讓1,000,000元債權,年化收益率為11%,期限為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合同并約定了其他事項。同日,上海宮神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與債權人王某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為GSJR-XXXXXXX合同所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提供擔保。
2016年3月20日,王某將兩筆500,000元,共計1,000,000元支付至上海宮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指定賬號,由其代為交付給借款人。
嗣后,自2016年6月起,由薛敏毅等向王某支付利息。
2016年11月16日,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王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本公司因項目時間延長,預計結算時間變更為(2016年)12月底,期間利息結算方式與結算節(jié)點不變。特此證明。
2016年12月28日,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又向王某出具還款計劃一份,載明: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按以下計劃應于2017年1月起逐月向王某先生支付以下費用: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整;2017年2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整;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整;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整;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整。利息部分根據(jù)未歸還本金,按照原利率(年化11%)計算。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諾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早歸還上述費用。該還款計劃加蓋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印章并由其當時的法定代表人薛凌昊簽字。
2017年1月10日、2017年2月13日、2017年3月14日,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通過上海思蒞市場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向王某歸還借款本金各20,000元,合計600,000元。
本院認為,在案事實表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合法的借款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約定的借款本金,被告未能按照約定還本付息,庭審中原告確認合同履行期間被告已歸還本金600,000元,剩余本金400,000元,鑒于被告未能到庭應訴并提供相應反駁證據(jù),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雙方約定期內(nèi)利息為年利率11%,雙方雖然對期外利息未作約定,但原告按照期內(nèi)利息的標準主張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余額4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王某以4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90元,由被告上海思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曹文進
書記員:湯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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