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于廣超(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
張婷婷(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
龐某某
王有東(黑龍江法擇律師事務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廣超,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婷婷,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有東,黑龍江法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龐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終字第7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王某某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龐某某所舉示《施工責任認定單》中認定的缺陷是其施工棧橋鋼結構之外的工程,與其施工項目無關聯(lián),原判決關于工程缺陷與其有關及返還質保金條件不具備的認定無事實根據(jù)。
龐某某為其出具了5萬元的欠據(jù),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由于王某某施工的工程在兩年質保期內出現(xiàn)了工程質量問題,質量責任爭議尚未解決,返還質保金的條件尚不具備,二審法院已向王某某釋明待質保義務完成后,質保金可另行解決。
王某某的再審事由不成立,原判決駁回其主張龐某某返還5萬元質保金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fā)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fā)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由于王某某施工的工程在兩年質保期內出現(xiàn)了工程質量問題,質量責任爭議尚未解決,返還質保金的條件尚不具備,二審法院已向王某某釋明待質保義務完成后,質保金可另行解決。
王某某的再審事由不成立,原判決駁回其主張龐某某返還5萬元質保金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劉東興
書記員:董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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