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自東,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坤、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借款及利息626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坤簽訂借款協(xié)議,被告王某坤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0萬元,利息按月1.8%給付。利息每月結算一次。簽訂協(xié)議后,王某某向被告王某坤妻子魏某某農行賬戶轉款50萬元。截止到2018年10月15日被告欠原告利息216000元,被告僅給付利息9萬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種種理由久拖不付,無奈起訴。
經本院查證不能確定被告的準確送達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新的準確送達地址,應視為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6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永亮
書記員: 楊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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