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國昌,河北邦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原告王文山與被告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文山于2018年5月29日以雙方已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文山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文山撤訴。
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馬志霞
書記員: 孫思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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