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裴振安、趙春玲,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王文彬訴被告曹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立芹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文彬的委托代理人趙春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曹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被告曹某某(乙方)與周琪(甲方)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約定:乙方自愿承租甲方中基禮域小區(qū)5-2-301號房屋,月租金2900元,水、電、暖、有線、電話費、衛(wèi)生費等由乙方支付,乙方需按時交納房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超過五日不交納房租視為自動退房,乙方有權收回房屋,租賃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乙方由被告簽字并寫明電話號碼和身份證號碼,蓋有河北虹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公章和江蘇廣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到期后,雙方繼續(xù)按協(xié)議履行,未再重新簽訂協(xié)議。2013年8月8日周琪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周琪將租賃房屋出售給原告王文彬,并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到原告名下。2013年8月8日周琪向原告出具《授權書》,載明:茲有石家莊市中基禮域小區(qū)5-2-301室原房屋所有人周琪將房子于2012年3月20日起租給河北虹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曹某某使用……曹某某共計繳納房租1.5萬元,另欠房租31400元,經(jīng)到小區(qū)物業(yè)查詢,截止到2013年8月4日,承租方曹某某欠水費635.2元、暖氣費591.6元、物業(yè)費2185.9元,現(xiàn)房屋所有人周琪決定將此房屋出售給王文斌,由王文彬將購房款和曹某某所欠房租交原房屋所有人周琪,另將曹某某所欠水、電、暖、物業(yè)、煤氣等費用與分別上述各所屬部門結清?,F(xiàn)房屋所有人周琪將曹某某所欠房租及水、電、暖、物業(yè)、煤氣等費用的所有權轉讓給新房屋所有人王文彬,由王文彬行使以上權利。2014年4月19日原告將租賃房屋收回。經(jīng)原告向被告催要房租及物業(yè)費用,2014年6月2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載明:1.曹某某欠王文彬房租及物業(yè)費共計4.6萬元。2.2014年6月20日還8000元。3.2014年8月30日前還3.8萬元。但被告一直未給付。
以上事實有房屋租賃協(xié)議、授權書、證明、還款計劃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周琪與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房租租賃協(xié)議,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xié)議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均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周琪將租賃房屋出售給原告,原告將被告所欠的水、暖、物業(yè)等費用補交,周琪將被告所欠租金及水、暖、物業(yè)等費用的債權轉給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載明欠款金額及還款期限,但被告均未按還款計劃履行,現(xiàn)原告主張償還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因雙方未有約定,宜自確定的還款日期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曹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房屋租金及物業(yè)費共計4.6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其中8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計算,其中3.8萬元自2014年8月31日起計算,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減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曹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立芹
書記員:楊紅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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