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斐。
委托代理人賀文勝,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蔣志杰,系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葉某某。
被告司國定。
原告王某某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步達豐公司)、葉某某、司國定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王斐于2015年12月9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文勝,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蔣志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某、司國定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葉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80萬元,借期三個月,2015年11月10日到期,雙方約定若不能還款,愿承擔違約金10萬元,同時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四倍利息,被告司國定提供擔保,出具借據(jù)當日原告向被告葉某某匯款75.2萬元,支付現(xiàn)金4.8萬元;2015年9月1日,被告葉某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30萬元,借期二個月,2015年11月11日到期,雙方約定若不能還款,愿承擔違約金10萬元,同時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四倍利息,被告司國定提供擔保,被告葉某某承諾該筆借款由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出具了對該30萬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證明,出具借據(jù)當日原告向被告葉某某匯款28.2萬元,支付現(xiàn)金1.8萬元;在上述兩筆借款中,雙方同時約定,到期若不能償還,原告有權(quán)從葉某某及擔保人的公司及名下拉走所有生產(chǎn)原材料和產(chǎn)品、車輛折價、變賣或拍賣抵償全部本息,并用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所有房產(chǎn)土地作為擔保抵押,由此造成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由步達豐公司及葉某某以及擔保人共同承擔。2015年9月30日,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葉某某又共同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期十天,2015年10月9日到期,雙方約定若不能還款,愿承擔違約金20萬元,同時支付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四倍利息,原告有權(quán)從葉某某及名下公司拉走所有生產(chǎn)原材料和產(chǎn)品、車輛折價、變賣或拍賣抵償全部本息,并用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所有房產(chǎn)土地作為擔保抵押,由此造成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由步達豐公司及葉某某承擔,2015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葉某某匯款15萬元,支付現(xiàn)金35萬元。被告葉某某、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司國定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步達豐公司和葉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16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依法判令被告司國定對被告步達豐公司和葉某某所借款110萬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借據(jù)作為債權(quán)憑證,提供銀行卡交易明細和支付現(xiàn)金的視頻資料,證明原告借款的支付方式,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原告和被告葉某某、步達豐公司之間民間借貸關(guān)系及其與被告步達豐公司、司國定之間的擔保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故2015年8月10日,被告步達豐公司和葉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80萬元,被告葉某某、步達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司國定作為保證人在借據(jù)上簽字、捺印,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被告葉某某、步達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依法應對沒有清償?shù)慕杩畋鞠⒊袚B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借款人步達豐公司和葉某某追償。2015年9月1日,被告葉某某以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30萬元,被告葉某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被告司國定、步達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借據(jù)上簽字、捺印,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借款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2015年9月30日,被告步達豐公司和葉某某又共同向原告借款50萬元,應由被告步達豐公司和葉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支付利息的請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對原告訴請的利息應按年利率24%計算。被告葉某某、司國定缺席不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經(jīng)合議庭合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斐借款本金人民幣8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8月1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告司國定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清償債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被告葉某某追償;
二、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斐借款本金人民幣3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被告司國定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清償債務后,有權(quán)向被告葉某某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三、被告湖北步達豐工貿(mào)有限公司和被告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斐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義務人若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00元,由三被告承擔。鑒于上述訴訟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審 判 長 胡 瓊 人民陪審員 魏長生 人民陪審員 曹錦銘
書記員:饒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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