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然,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倪志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羅某某、胡某某、倪志祥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然,被告羅某某、倪志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羅某某、胡某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11日起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倪志祥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羅某某因承接建筑工程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原告礙于與被告羅某某系朋友關系,于同日以銀行轉賬和現(xiàn)金方式共出借給被告羅某某1000000元,被告羅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同時雙方約定按月息3%計息,被告倪志祥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經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如下:1、被告羅某某的前妻胡某某是否向原告王某某償還了借款300000元?被告羅某某現(xiàn)差欠原告王某某的借款本金是多少?庭審過程中,被告羅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武漢農村商業(yè)銀行新洲支行出具的《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原件一份,證明其前妻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王某某償還了借款3000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核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依照此規(guī)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應當先償還借款利息再償還借款本金,因此被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王某某償還的借款300000元,應當先支付利息后再沖抵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此規(guī)定,被告胡某某應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6%支付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4月3日共52天的利息款51288元。下余248712元,應當沖抵借款本金。本院依法認定被告羅某某差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為751288元。2、被告羅某某中途是否向原告王某某償還了借款利息?庭審過程中,被告羅某某辯稱向原告王某某償還了2015年2月的利息款30000元,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且原告王某某亦不認可,因此對于被告羅某某辯稱已向原告王某某償付了30000元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可。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核實,被告羅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武漢松茂建材有限公司償還了借款利息30000元,同時該公司出具說明該30000元系被告羅某某償付武漢松茂建材有限公司的借款利息,因此對于被告羅某某辯稱其償付了60000元利息款的主張,本院亦不予認可。3、被告羅某某、倪志祥庭審中向本院陳述針對該筆借款1000000元向原告王某某分別出具了兩張借條,其中第一張金額為1000000元,借款人羅某某、擔保人倪志祥;第二張金額為每張借條250000元,由被告羅某某,被告羅某某兄弟羅桂平、羅進華、張勝向原告王某某分別出具一張借條,應以哪張借條作為本案定案依據(jù)?經本院向原告王某某調查核實,原告王某某自認被告羅某某,被告羅某某兄弟羅桂平、羅進華、張勝分別向其出具了一張25萬元的借條,總計金額為1000000元,原告王某某向本院陳述這是其與被告羅某某之間的其它未結算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另一法律關系,本院依法認定第一張借條為本案定案依據(jù)。4、借款月利率為多少?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上述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最高月利率為2%。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羅某某約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原告王某某請求按照月息2%計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羅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原告王某某實際于2015年2月16日出借1000000元給被告羅某某,本院依法認定本案借款利息應當以資金實際占用期間也就是原告王某某實際出借借款之日起計算利息。5、被告胡某某是否應當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被告胡某某與被告羅某某于2009年8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于2016年8月12日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借款行為發(fā)生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胡某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羅某某明確約定此債務為被告羅某某的個人債務;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被告羅某某與被告胡某某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雖然實行約定財產制但未于借款時明確告知債權人,本院依法認定被告胡某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被告倪志祥是否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倪志祥自愿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捺印,《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卑凑沾艘?guī)定,被告倪志祥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名,未注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本院依法認定被告倪志祥負連帶保證責任。7、被告羅某某是否給付了原告王某某工程保證金100000元?庭審中,被告羅某某向本院陳述,其在新疆承接工程時向原告王某某給付了100000元工程保證金,但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原告王某某亦不認可,因此本院對該筆款項不作認定,被告羅某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被告羅某某、胡某某應共同承擔向原告王某某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被告倪志祥負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羅某某、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5128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51288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4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倪志祥對上述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900元。由被告羅某某、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3800元,款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于交費期滿后五日內將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票據(jù)復印件報送本院審驗。逾期未辦理上述提交上訴狀及交費驗票手續(xù)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于勁
書記員: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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