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計
郭某某
馬雪某
張冀中(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
李丹(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計。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邵鵬)。
被告馬雪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張冀中,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計訴被告郭某某、馬雪某買賣合同欠款糾紛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起訴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冀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馬雪某購買原告二料煤,拖欠原告煤款216520元的事實,被告馬雪某認可,對該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馬雪某應及時償還以上欠款。被告郭某某系被告馬雪某的丈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馬雪某以夫妻二人名義打欠條的行為,也證明了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郭某某對以上債務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jīng)]有相關約定,對原告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雪某、郭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連帶給付原告王某計欠款21652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8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馬雪某購買原告二料煤,拖欠原告煤款216520元的事實,被告馬雪某認可,對該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馬雪某應及時償還以上欠款。被告郭某某系被告馬雪某的丈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的規(guī)定,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馬雪某以夫妻二人名義打欠條的行為,也證明了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郭某某對以上債務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因雙方?jīng)]有相關約定,對原告此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馬雪某、郭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連帶給付原告王某計欠款21652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8元,由二被告負擔。
審判長:薛印根
審判員:李惠英
審判員:楊建立
書記員:張翠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