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德,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顯平,
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被告:
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營業(yè)場所:襄陽市長征路76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水乾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柏仁,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德與被告劉某某、
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涂清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顯平、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柏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56532元,護理費1163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交通費400元,營養(yǎng)費2600元,鑒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45254.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車損費182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134344.8元,由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保額范圍內(nèi)賠償各項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承擔;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9日15時,被告劉某某駕駛自己所有的鄂F××××ד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行至襄州區(qū)××下坡路段,與原告王某德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德受傷,車輛受損。襄陽市公安局襄州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襄州(交)認字[2017]第A01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德在此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劉某某駕駛的鄂F×××××凱迪拉克牌轎車在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1、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醫(yī)療費應扣減10%非醫(yī)保用藥部分;2、駁回原告無法無據(jù)及其它與交通事故無關的請求;3、殘疾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標準賠付;4、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
被告劉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9日15時,被告劉某某駕駛其所有的鄂F××××ד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行至襄州區(qū)××下坡路段,與原告王某德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某德受傷,車輛受損,原告支付事故三輪電動車施救費400元。原告王某德受傷后被送往襄陽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40天,花醫(yī)療費56532元,診斷證明為:顱內(nèi)未見明確外傷性血腫,顱骨及顱底骨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左側(L)額部皮下軟組織腫脹伴積氣,軟組織內(nèi)異物影;頸椎CT平掃未見明顯外傷性改變;左側(L)第6-9肋骨骨折,左下肺創(chuàng)傷性濕肺,左側胸腔積液;左(L)腎后緣略欠光整,余腹腔臟器未見明顯外傷性出血。左下肢X線片提示:左(L)側內(nèi)外踝骨折。左(L)側脛腓骨中上段未見明顯骨折征象。出院醫(yī)囑:建議休息三月,休息期間加強營養(yǎng)、陪護1人,一月一次定期復查。該起事故經(jīng)襄陽市公安局襄州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guī)定,此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德在此事故中無責任。2017年5月24日,原告王某德的傷殘程度經(jīng)襄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某德面部、胸部、左踝關節(jié)的傷殘均屬十級。2.后期治療費約需人民幣800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德于****年**月**日出生,居住在襄陽市××區(qū)張灣街道辦事處,屬城鎮(zhèn)居民。
還查明,被告劉某某所有的鄂F××××ד凱迪拉克”牌轎車在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保險合同約定,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德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56532元,護理費11638.38元(32677元/年÷365天×130天×1人,住院40天+醫(yī)囑休息3個月陪護1人)、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20元/天×40天)、營養(yǎng)費600元(15元/天×40天)、殘疾賠償金32324.6元(城鎮(zhèn)居民29386元/年×11年×10%)、交通費400元、鑒定費150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施救費400元,以上合計112194.98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德在此事故中無責任,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駕駛的鄂F××××ד凱迪拉克”牌轎車在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理賠限額內(nèi)直接向原告王某德賠償。原告訴請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訴請殘疾賠償金的綜合賠償指數(shù)為14%,因其提供的人體損害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證實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沒有給出綜合賠償指數(shù)的標準,原告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酌情支持3000元。原告訴請車損1820元,因其提供的車損估價鑒定意見及修車費用的條據(jù)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故該項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敝?guī)定,本院對其不承擔鑒定費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其不承擔訴訟費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綜上,原告的總損失為115194.98元,由被告天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
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德經(jīng)濟損失115194.98元。上述賠償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德對被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王某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涂清芬
書記員: 吳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