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春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人,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貽蓀,湖北九通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通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團風城北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韓某某。
被告: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洪山區(qū)。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樓,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柳漢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江漢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春元訴被告湖北通州重工有限公司、韓某某、柳漢璽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春元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湖北通州重工有限公司、韓某某、柳漢璽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春元撤回對被告湖北通州重工有限公司、韓某某、柳漢璽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王春元負擔。
審判長 楊火平 審判員 廖大能 審判員 蔡 芬
書記員:羅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