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玉田縣銀河中學
劉風悅(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
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
法定代表人:閆慶德,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風悅,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的委托代理人劉風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注入資金的協(xié)議應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的協(xié)議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將資金給付被告即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按協(xié)議約定在原告王某某之子王銘陽退學時退還原告王某某注入的全部資金。但被告只退還40000元,尚欠20000元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返還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第二款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判決如下:
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返還原告王某某人民幣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王某某預交,待履行義務時由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給付原告王某某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注入資金的協(xié)議應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的協(xié)議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將資金給付被告即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按協(xié)議約定在原告王某某之子王銘陽退學時退還原告王某某注入的全部資金。但被告只退還40000元,尚欠20000元的行為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返還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第二款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迸袥Q如下:
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返還原告王某某人民幣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王某某預交,待履行義務時由被告玉田縣銀河中學給付原告王某某300元。
審判長:郭福軍
審判員:張春偉
審判員:郝曉杰
書記員:蔡立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