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月。
被告承德市興平電力承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艷偉,職務(wù)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曉峰,河北灤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月與被告承德市興平電力承裝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承德市興平電力承裝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王月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月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0元,由原告王月負擔。
審 判 長 馮 娜 人民陪審員 康建宗 人民陪審員 王海波
書記員: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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