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何某
劉某
童德安(湖北霞環(huán)律師事務所)
特別授權
張某
原告:王某
原告:何某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上列三
原告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何某、劉某訴被告張某繼承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庭外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妥善解決了糾紛。原告王某、何某、劉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遞交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何某、劉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何某、劉某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945元,減半收取4472.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何某、劉某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何某、劉某撤回對被告張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945元,減半收取447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演愛
書記員:文耀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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