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受害人王運毛之父),男,生于1958年11月12日,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湖南省邵陽縣。
原告:肖園田(受害人王運毛之母),男,生于1963年1月4日,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住湖南省邵陽縣。
原告:王曦瑤(受害人王運毛之女),女,生于2013年4月21日,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廣東省廣州市。公民身份好啊么xxxx。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王曦瑤祖父)。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增加、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立案、調查取證、出庭訴訟,簽收法律文書、參與調解、和解、代領標的款。
被告:宋治國,男,生于1969年2月19日,漢族,河南省淇縣人,住河南省鶴壁市淇縣。
被告:濟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qū)308國道桑梓店段****號貨運班車**號樓***號。
法定代表人:高巖,該公司總經理。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夫,湖北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qū)山大南路**號*樓。
負責人:孫文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平,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代為開庭,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為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王運奇(受害人王軍之父),男,生于1959年4月5日,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湖南省邵陽縣。
被告:黃素云(受害人王軍之母),女,生于1969年2月19日,漢族,湖南省邵陽縣人,住湖南省邵陽縣。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城,黃梅縣黃梅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出庭訴訟,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參與調解、和解,代領訴訟標的款。
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訴被告宋治國、濟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振涵公司”)、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險濟南公司”)、王運奇、黃素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猛、被告宋治國、濟南振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進夫、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平,王運奇、黃素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晉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宋治國、王運奇、黃素云、濟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賠償三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835935.38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損失合計835935.38元;3、依法判令由五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王運毛與王軍系堂兄弟,兩人在廣州從事貨車運輸多年。2017年6月7日12時許,王軍駕駛湘E×××××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福銀高速公路福銀向716公里處時,車輛在慢速車道內撞上前方同車道由被告宋治國駕駛的魯A×××××(魯A×××××)車尾部,造成湘E×××××號車駕駛人王軍及乘坐人王運毛死亡,湘E×××××號車所載貨物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5日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軍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治國負次要責任,王運毛無責任。魯A×××××魯A×××××車在事故發(fā)生前向渤海財險濟南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魯A×××××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該車所有人濟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認為各被告應對二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懇請判如所請。
被告宋治國辯稱,1、被告宋治國是被告濟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聘請的工作人員,聘請其為公司開車,事故責任應該由被告濟南振涵公司承擔。2、被告宋治國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渤海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賠償。3、原告的訴訟請求過高,計算標準過高,請求依法核實,并按照相關標準計算。
被告濟南振涵公司辯稱,1、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已經向原告方墊付了26000元,請求法院在判決時,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返還給我公司。2、被告宋治國是我公司的聘請司機,宋治國的責任由我公司承擔。3、原告的訴訟請求過高,計算標準過高,請求依法核實,并按照相關標準計算。4、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依法投保,應當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進行賠償,同時事故車輛購買了不計免賠險。5、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我公司的車輛的責任較小,在劃分比例時,建議按照2:8的比例,即我公司承擔20%的責任。
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辯稱,1、在本案事故中,被告宋治國系被追尾,請求法院依法認定事故責任比例為2:8。2、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但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本案事故中,被告宋治國駕駛的車輛存在違反安全裝置的規(guī)定,依據第三者保險第27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于原告訴求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我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3、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死者王運毛在城鎮(zhèn)連續(xù)工作和居住滿一年以上,達不到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依據。我司承保的車輛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精神撫慰金不予承擔,且數額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受害人王運毛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依據原告方申請,本院調查了廣州市協(xié)民家禽市場部主任徐灼雄、王運毛生前租房的房東徐住舉,上述證據能證實王運毛自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在廣州市協(xié)民家禽市場工作,并在廣州市黃埔區(qū)筆崗育賢街二巷1號居住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精神,王運毛雖為農村戶口,但事故發(fā)生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故王運毛的死亡賠償金應按廣東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7年6月7日12時許,王軍駕駛湘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福銀高速銀福向716KM處時,車輛載慢速車道撞上前方同車道由被告宋治國駕駛的魯A×××××(魯A×××××)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尾部,造成王軍及湘E×××××號車乘坐人王運毛死亡。湘E×××××號車所載貨物及兩車受損。2017年7月5日交警部門根據事故證據對事故原因分析為:王軍駕車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造成事故發(fā)生,對事故發(fā)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大;宋治國駕車遇車輛發(fā)生故障后在高速公路慢速車道低速行駛,影響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行車秩序,縮小了后方來車的避讓空間,且其駕駛的車輛所載的集裝箱長度違反裝載要求,造成車輛后防護裝置未起到防撞作用,客觀上加重了事故的損害后果,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所騎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較小。認定:王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治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運毛無責任。被告王運奇、黃素云為湘E×××××號車駕駛人王軍父母,王軍生前未婚,未有子女。
魯A×××××(魯A×××××)號車所有人為被告濟南振涵公司,被告宋治國為該公司雇請的司機,魯A×××××車在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投保有交強險、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魯A×××××車在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投保有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均購買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濟南振涵公司已給付王軍親屬26000元。
王運毛生前自2015年2月至事故發(fā)生時,一直在廣州市協(xié)民家禽市場從事家禽運輸職業(yè)。王運毛與何麗霞2013年2月27日結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兒王曦瑤,2014年9月22日,王運毛與何麗霞協(xié)議離婚,約定王曦瑤由王運毛撫養(yǎng)。
本院認為:2016年6月7日,當事人王軍駕駛湘E×××××號車與被告宋治國駕駛的魯A×××××(魯A×××××)車發(fā)生碰撞,致湘E×××××號車駕駛人王軍、乘坐人王運毛死亡,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宋治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坐人王運毛無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交警部門的認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對該交通事故責任書效力予以確認,可作為民事責任劃分依據。
因該起事件造成駕駛人王軍、乘坐人王運毛兩人死亡,三原告作為王運毛的繼承人,屬賠償權利人,故三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在魯A×××××車交強險分項限額按各受害人損失比例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辯稱被告宋治國駕駛的車輛存在違反安全裝置,從而認為該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但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而增加”,保險公司責任才可以免除,但渤海財險濟南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事故車輛存在違反安全裝置的事實,故被告渤海財險濟南公司的此項辯解不予采信。三原告要求王運奇、黃素云承擔王軍名下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案中三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王運奇、黃素云已繼承了王軍的遺產,故三原告此項訴請不予支持。被告宋治國系職務行為,本案中應由其雇主即被告濟南振涵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濟南振涵公司應承擔部分由渤海財險濟南公司在魯A×××××及魯A×××××車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三原告在獲得保險賠償返還給被告濟南振涵公司訴前墊付的26000元。
結合三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三原告因此事故遭受損失核定為:喪葬費41433元(82866元年÷2)、死亡賠償金753686元(37684.30元年×20年)、奔喪人員交通費2000元(酌定)、奔喪人員住宿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0293.10元(28613.3元年×14年÷2)合計1028412.10元。
因本起事故造成王軍、乘坐人王運毛兩人死亡,王軍的親屬已另行起訴,故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應在各受害人之間按損失比例分配。本次交通事故傷殘項總損失為1856531.10元王運奇、黃素云案828119元+王某、肖園田、王曦瑤案1028412.10元),交強險此項可賠償額110000元,王某、肖園田、王曦瑤可得賠償比例為55.39%,計款60929元。
即由渤海財險濟南公司在魯A×××××(魯A×××××)車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的損失60929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290244.93元[(1028412.10元-60929元)×30%]。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7年度),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在魯A×××××(魯A×××××)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某、肖園田、王曦瑤351173.93元,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在獲得保險賠償之日返還被告濟南振涵物流有限公司訴前墊付款26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567元,由原告王某、肖園田、王曦瑤承擔1970元,被告宋治國承擔45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汪賀江
審判員 宛燕
審判員 黎利華
書記員: 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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