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文祥,上海君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官某某(系毛某某之外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官某某、毛某某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文祥、被告官某某(亦系毛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被繼承人丁1英名下的股票及資金余額。事實和理由:王某某與丁1英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官某某系丁1英與其前夫所生之子。毛某某系丁1英的母親,丁1英的父親于1998年3月報死亡。丁1英于2016年6月死亡。丁1英生前未立遺囑,其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及資金余額的一半為其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半作為丁1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即王某某、官某某、毛某某平均分割。
官某某、毛某某辯稱,對王某某所稱的身份關系無異議。丁1英生前未立遺囑。因丁1英的證券賬戶系婚前開戶,故其中的股票及資金余額均為丁1英的個人財產,由王某某、官某某、毛某某各繼承三分之一。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繼承人丁1英與王某某于2005年7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官某某系丁1英與其前夫所生之子。毛某某系丁1英之母,丁1英之父丁某2于1998年3月10日報死亡。丁1英于2016年6月18日死亡。當事人一致確認丁1英未收養(yǎng)其他子女,且丁1英生前未立遺囑。
丁1英于興業(y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有資產賬號為XXXXXXXXX證券賬戶,截至2019年8月20日,該賬戶內有“華誼B股”14,000股、“大冷B”5,460股,資金余額為美元31,176.49元、港幣52,393.27元、人民幣38.71元。資產總值為美元41,256.49元、港幣66,916.87元、人民幣38.71元。
審理中,因王某某的申請,本院依職權調取丁1英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截至2019年6月18日余額為0.40元(以下幣種未經(jīng)特殊說明均為人民幣);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截至2019年6月18日余額為空;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截至2019年6月18日余額為25.44元。當事人均表示放棄繼承上述賬戶內的存款余額。丁1英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截至2019年8月20日余額為1,400.04元。
官某某稱丁1英名下的證券系婚前開戶,故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為此,官某某提交興業(y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鑰橋路證券營業(yè)部出具的證券賬戶明細一份,該證券賬戶明細記載丁1英名下的證券賬戶于2002年4月1日開戶。王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表示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官某某的主張,堅持認為丁1英名下的證券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出生證、上海市公安局戶籍證明、戶籍資料摘錄、丁1英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興業(y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鑰橋路營業(yè)部對賬單、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賬戶信息、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官某某雖舉證證明丁1英的證券賬戶系婚前開戶,但尚不足以證明截至2019年8月20日丁1英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及資金余額均系其婚前個人財產,故對官某某的該主張,本院不予認定。丁1英證券賬戶中的資產的一半作為丁1英的遺產予以分割。
對于丁1英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當事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對于丁1英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系丁1英與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作為丁1英的遺產予以分割。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當事人均確認丁1英生前未立遺囑,故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予以分割。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丁1英的遺產應當由王某某、官某某、毛某某平均繼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丁1英名下興業(y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賬戶內的股票及資金余額歸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官某某、毛某某股票分割款美元6,876元、港幣11,153元、人民幣6元;
二、被繼承人丁1英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的存款本息歸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官某某、毛某某存款分割款人民幣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6元,由王某某、官某某、毛某某各負擔1,2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鳴
書記員: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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