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劉占峰(河北石家莊深澤亮劍法律服務所)
深澤縣深澤鎮(zhèn)彭某某村民委員會
孫永軍(河北百威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占峰,石家莊市深澤亮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澤縣深澤鎮(zhèn)彭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深澤縣彭某某村。
負責人彭某某,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永軍,河北百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深澤縣深澤鎮(zhèn)彭某某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麗娜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占峰、被告深澤縣深澤鎮(zhèn)彭某某村民委員會委托代理人孫永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春天,原告妹夫張某某(張老們)承包了被告的筑路工程,因原告是本村村民,施工事項較為便利。
經(jīng)被告方同意,張某某將施工任務轉交原告進行。
原告組織娘家村農民工施工,筑路面積800平方米,每平方米施工費24元,計19200元。
施工期間,原告支1100元用于農民工伙食費,工程完工后,余下施工費18100元尚未付清。
原告每年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筑路施工費181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施工費181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內容,歸納以下法庭調查焦點: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施工費18100元的依據(jù)。
圍繞調查焦點,原、被告分別進行了陳述、舉證和質證。
原告稱,2000年被告要修筑公路,有兩個施工隊與被告簽定了筑路協(xié)議,一個是孫某某,一個是張某某(張老們)。
張老們是原告的妹夫,因原告是本村的,為了施工方便,張老們將全部的施工權利義務轉給原告,當時被告負責施工的是村干部袁某某,村主任是趙某某,張老們轉讓是他們兩個都同意的。
施工的數(shù)量是孫某某1200平方米,原告隊澆筑80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24元計算,這是袁某某給施工方商定的,共計19200元,原告隊只是進行了澆筑施工,未完成其他工程。
施工時給農民工做飯原告支了1100元,余下的就是今天所訴18100元。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交以下證據(jù):筑路質量協(xié)議一份、張老們給原告的施工轉讓協(xié)議一份、被告方原村主任趙某某出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隊支了1100元錢)、原村委會施工負責人袁某某證明一份(證明王某某筑路800平米,單價每平米24元)。
被告質證稱,筑路質量協(xié)議是復印件沒有原件相互印證,而且沒有村委會的公章,不具有證明效力。
施工轉讓協(xié)議張老們并未出庭,這是否是張老們親筆書寫簽名不清楚,而且張老們也沒有通知被告該轉讓協(xié)議的內容及情況。
趙某某證明這是現(xiàn)村委會主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蓋公章。
袁某某證明中鋼筆字是原告后來加上去的,村委會蓋章時并沒有這些字,這些加上去的鋼筆字內容是否是袁某某所寫無法質證。
因為袁某某作為證人所寫的證明,根據(jù)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對證明力不予認可,因為此案是第二次起訴,在原告第一次起訴時就出示這份證明,那時證明上并沒有這些碳素筆字。
原告稱,轉讓的時候被告方是同意的。
趙某某和袁某某的證明上已經(jīng)注明了是原告隊,證明是原告實際施工了。
袁某某證明是先加蓋的公章,后撤訴后又找到袁某某,袁某某在原證明上注明了孫建軍隊澆筑1200平米,王某某隊澆筑800平米,后找村委會,村委會說已經(jīng)有公章了,不用另蓋。
經(jīng)當庭詢問,被告認可當年確實修筑了公路,認可原告參與了施工,對趙某某和袁某某的證明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原告提交的筑路質量協(xié)議雖是復印件,但有趙某某和袁某某注明情況屬實,并簽名。
施工轉讓協(xié)議有張老們和王某某的簽名,趙某某的證明上蓋有被告的公章,袁某某的證明上蓋有被告的公章,被告對公章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故對原告提交的上述4份證明的效力予以認定。
被告當庭提交蓋有被告公章的證明一份,內容為,關于在2016年4月19日袁某某、趙某某寫的證明上,蓋用我村公章一事,由于我村現(xiàn)負責人不清楚此事,誤蓋公章。
原告對此證據(jù)不同意質證,稱屬逾期舉證,稱公章管理嚴格,不可能誤蓋。
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屬于逾期提交,且被告在原告提交的證明上加蓋了公章,視為對該事實的認可,現(xiàn)被告又自證屬誤蓋,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對此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修筑公路,原告實際進行了施工,澆筑800平方米,每平方米24元,被告應按照約定支付施工費用。
原告已支取1100元,剩余18100元,要求被告支付,依法予以支持。
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澤縣深澤鎮(zhèn)彭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原告王某某施工費18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修筑公路,原告實際進行了施工,澆筑800平方米,每平方米24元,被告應按照約定支付施工費用。
原告已支取1100元,剩余18100元,要求被告支付,依法予以支持。
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二百八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深澤縣深澤鎮(zhèn)彭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給原告王某某施工費18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6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馮麗娜
書記員:宋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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