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智坤、凌瑩瑩,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繩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住所地蠡縣永盛北大街。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李波,該公司經(jīng)理。
王某某與繩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代麗
書記員:馮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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