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滄檢公訴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5281996********,佤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滄源佤族自治縣,住云南省臨滄市滄源佤族自治縣**鎮(zhèn)廣場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滄源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滄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3月1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駕駛云******號“本田”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滄源縣客運站沿廣場路往街心花園方向行駛,01時20分許,當車行駛至滄源縣煙草公司門口路段時,與對向顏某某駕駛的湘******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駕車人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駕駛?cè)送跄衬尺M行酒精呼氣測試(駕車人王某某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18mg/100ml;王某某已達到醉酒標準),測試結束后請滄源縣人民醫(yī)院外二科醫(yī)護人員對王某某抽取了靜脈血液樣本,并照相取證。并聘請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對提取的王某某靜脈血樣進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檢驗,結論為:王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19.00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2、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負全部責任,但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16380元,并取得諒解;3、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系殘疾人(殘疾等級為叁級),醉酒程度不深;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5、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滄源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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