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棣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棣檢刑檢刑訴〔2019〕19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311969********,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現(xiàn)住濟寧市泗水縣**街道**村**號。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濱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10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無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魯******號重型普通貨車行駛至北海**街**路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2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證人周某某、馮某某的證言;4.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天,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棣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金鎖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跐鷮幨秀羲h**街道**村**號。
2.案卷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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