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某某
王星芝
王星秀
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農民。
原告王某某,學生。
原告王星芝,農民。
原告王星秀,農民。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本案在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星芝、王星秀訴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星芝、王星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星芝、王星秀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星芝、王星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星芝、王星秀負擔。
審判長:羅學玲
書記員:羅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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