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吉林省臨江市人,住任丘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思聰,河北恭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任丘市光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于村鄉(xiāng)西于村。法定代表人:遠發(fā)田,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征,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補償給原告東住宅樓(碧海家園二期》-套142.75平方米的住房,或給原告現(xiàn)金補償(暫計571000元,最終以鑒定為準)。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在原有平房一處。2008年3月26日,被告與案外人任丘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建公司)和任丘市西環(huán)路辦事處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合作開發(fā)此項目,八建公司以及村委會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簽訂了《東住房拆遷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作為拆遷戶讓出住房及宅基地,按照拆遷協(xié)議有正房的拆遷戶憑有效證件或村委會認可的房基地面積,按每平方米置換樓房面積0.75平方米,原有面積35平方米可置換車庫1個。該協(xié)議第五條確認原告房基面積為384平方米,根據(jù)置換方案,被告已經(jīng)補償給了原告車庫一個和117平米的樓房一套。原告還應當獲得142.75平方米的樓房,但是被告一直拒不給付原告剩余的補償房屋。原告找被告以及案外人協(xié)商補償剩余房屋的情況,但是被告和案外人均不配合、推諉不予辦理,被告以及案外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無奈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裁決。被告光大公司辯稱,被告對碧海家園二期工程是獨立開發(fā),與委會和八建沒有任何關系。原告并非民,其占有土地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被告對原告的補償已高于其建筑物拆遷補償價格。原告向被告提出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不是任丘市西環(huán)路辦事處村民。2007年原告購買他人在該村的空白宅基地一處并建房居住,該宅基地沒有宅基地使用證。2008年3月案外人八建公司、委會與原告王某簽訂《東住戶拆遷置換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作為拆遷戶出讓住房及宅基地,置換方法是:有正房的拆遷戶憑有效證件或村委會認可的宅基地面積,按每平方米置換樓房面積0.75平方米;原有面積35平方米可置換車庫1個;原告房基地面積為384平方米。后被告光大公司開發(fā)碧海家園二期商品房住宅項目,該項目的土地征用、拆遷安置補償、招投標建設及商品房銷售等相關事項,均是被告光大公司獨立完成。原告的住房在碧海家園二期工程項目的土地征用范圍內(nèi)。2013年4月份,被告光大公司委托崔四貝交付給原告王某119平方米的房屋和車庫一個,原告同時要求給付涉案房屋,崔四貝以原告欠錢為由,拒絕給付。2013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訴八建公司和村委會要求八建公司和村委會給付144.7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該案重審期間,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份申請追加被告光大公司為當事人,被告光大公司在該案中抗辯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3263號民事判決,認定八建公司和村委會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共同賠償原告王某損失5萬元;光大公司是否應賠償王某的損失,應另案處理。該判決業(yè)已經(jīng)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終4719號民事判決予以維持。
原告王某與被告任丘市光大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思聰、被告光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原、被告訟爭的法律關系系合同之債,其訴訟時效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約束。原告王某在2013年4月份就已經(jīng)知道被告光大公司拒絕給付涉案房屋,其權利受到侵害,但其在2016年2月份才向被告光大公司主張權利?,F(xiàn)被告光大公司仍以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原告王某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故原告王某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本院依法不予保護。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95元,由原告王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衛(wèi)東
書記員:邢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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