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點軍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樂成(系原告王某某的兒子),住宜昌市點軍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澤成,湖北夷陵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嚴(yán)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點軍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點軍區(qū)。
被告:王正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點軍區(q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嚴(yán)某某、王某某、王正平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87元,由原告王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王 紅 審 判 員 周乾坤 人民陪審員 黃昌發(fā)
書記 員代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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