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正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務工,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兵,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西某軌道裝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興業(yè)路。
法定代表人:于錦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金輝,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正明與被告湖北西某軌道裝備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正明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正明的申請,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正明負擔。
審 判 長 雷錦鋒 審 判 員 譚燕玲 人民陪審員 毛宜秀
書記員:袁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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