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某某市宣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明,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某某市宣化區(qū)。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高新區(qū)緯三路林業(yè)大廈7層。負責人:楊駿,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杰,該公司員工。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1689.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誤工費17310元、護理費7200元、交通費1500元、三輪車修理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61096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957元、鑒定費22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130412.4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4日16時30分,被告趙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G×××××小型客車,將車停放在鐘樓大街恒基花園小區(qū)門口路段打開右后側車門時,車門將騎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的王某某撞傷,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趙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被告趙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趙某某未作答辯。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先行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4000元,希望法院在判決中扣除。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所陳述的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以及受傷醫(yī)療終結后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被告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本庭經(jīng)審查,原告上述所陳述的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肇事車輛的保險單及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現(xiàn)主張醫(yī)療費35689.47元,保險公司先行給付24000元,尚未賠付11689.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誤工費17310元、護理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61096元、二次手術費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保險公司對原告上述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無異議。本院通過原告所提供的住院病歷、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醫(yī)藥費票據(jù)、戶籍證明、誤工證明等相關書證,可證實原告上述損害賠償主張具有合理性,應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500元,送水三輪電動車修理費1800元,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兩項賠償請求,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其客觀存在,但酌情考慮賠償交通費500元,修車費500元。本院認為,保險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有其合理性,應予采信。原告要求對其子王驍給付撫養(yǎng)費3090元、其母宋維英贍養(yǎng)費6867元。保險公司對其計算標準及給付年限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傷殘等級不足以影響其勞動能力,所以不同意給付。本院認為,原告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權利,而被告保險公司沒有相應證據(jù)證實其觀點的成立,故本院對保險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納。對于鑒定費的產(chǎn)生,屬于原告受傷后為訴訟及獲得賠償標準所必需,故其產(chǎn)生具有合理性,在被告保險公司不能提供對此項產(chǎn)生費用應該有免責的法定情形下,不得拒賠。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從商業(yè)險中予以賠付。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明、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因過失肇致原告王某某受傷,其對王某某的損害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故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理賠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付。鑒于被告趙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明顯的過錯,理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jù)此,原告王某某為訴訟而支付的費用應該由其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王某某128112.47元(匯入河北省農(nóng)村信用社,戶名:王某某,帳號:62×××97);二、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8元,減半收取計1454元,由趙某某負擔1431元(匯入河北省農(nóng)村信用社,戶名:王某某,帳號:62×××97),由王某某負擔2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勝強
書記員: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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