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趙某某
趙宏文(黑龍江振通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個體業(yè)者,住黑龍江省尚志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個體業(yè)者,住黑龍江省尚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宏文,黑龍江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一初字第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王某某,被上訴人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宏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一、撤銷(2013)尚民一初字第332號民事判決;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趙某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1、公安機關對王某某的處罰沒有事實依據。
王某某至今仍在對公安機的處罰決定上訪。
該處罰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
2、趙某某沒有證人證明其受到傷害。
而王某某有出事地點和平商廈值班經理石尚友佐證,沒有看到趙某某的臉上有傷。
原審開庭審理時,石尚友在法庭外等候傳喚出庭作證,但法官沒有傳喚。
3、王某某有與趙某某近距離視頻,能夠證明趙某某沒有受傷,而法院沒有采納。
4、趙某某拒不提供自己在醫(yī)院治療的CT報告單和影像片。
5、尚志市公安局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收據不是正式發(fā)票,即使是正式發(fā)票,也不應由王某某承擔。
6、趙某某拒不到鑒定機關進行身體查體檢查,致使原審法院兩次委托的鑒定中心進行“用藥合理性”鑒定,均被退回,趙某某應承擔鑒定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趙某某沒有受傷,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趙某某辯稱:請求二審維持原審判決,駁回王某某的上訴請求。
尚志公安局已經對王某某作出行政處罰,由于王某某未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某上訪不影響該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
王某某用塑料凳將趙某某打到,趙某某因住院導致一些花銷,一審法院支持了部分請求,判決是合理的。
在一審中,王某某對用藥是否合理進行鑒定,因鑒定材料不全無法判斷用藥是否合理,第二次趙某某因有事沒有前往鑒定所,但所有藥品都是當地醫(yī)療機構根據趙某某的病情在住院期間的用藥,不存在不合理的情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確定的賠償數額均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做出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趙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王某某賠償醫(yī)療費7703.14元、鑒定費540元、誤工費1562.40元、護理費1562.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停業(yè)損失6000元,合計18117.9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6月18日,趙某某、王某某因爭奪購物顧客發(fā)生口角,后王某某用塑料凳毆打趙某某。
當日,趙某某經亞布力林區(qū)人民醫(yī)院診斷為“頭面部外傷、頭皮下血腫”,建議留院觀察治療。
因此,趙某某在該醫(yī)院留院觀察治療15日,支出醫(yī)療費7361.14元。
經尚志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所鑒定,趙某某損傷屬于輕微傷,為此,趙某某支出鑒定費540元。
2012年8月3日,尚志市公安局對王某某作出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在法定期限內,王某某未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拘留已執(zhí)行。
因賠償未達成協議,故趙某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王某某是否用塑料凳將趙某某打傷。
王某某對用塑料凳打趙某某這一事實認可,但提出未打到趙某某,其抗辯主張與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不一致,王某某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復議或訴訟,行政處罰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本院應予采信。
王某某雖對處罰決定不服而上訪,但在處罰決定書被撤銷或改變前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2、趙某某留院觀察期間的用藥是否合理。
趙某某治療所用藥物,是醫(yī)院的醫(yī)生依據患者的病情開具,而非趙某某私自購藥,雖然鑒定機構對趙某某留院觀察期間的用藥是否合理未作出鑒定,但不能因此否認趙某某用藥的合理性。
趙某某支出醫(yī)療費是否過高,是否存在醫(yī)生隨意用藥問題系專業(yè)性問題,并非本案所審理范圍。
3、趙某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
趙某某請求對方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但趙某某舉示的醫(yī)療費票據中,有他人的醫(yī)療費收據1張(金額231元),此費用并非趙某某支出,應予扣除,即醫(yī)療費總額7361、14元。
關于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問題。
參照本省上一年度與趙某某相同或相近似行業(yè)年收入計算,趙某某請求的誤工費標準不超出法律規(guī)定。
參照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趙某某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此,趙某某請求賠償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予支持。
關于護理費問題。
趙某某未向法院出示護理證明,該請求無法律依據。
關于停業(yè)損失問題。
趙某某未舉示證據證明自己系個體業(yè)主,也不能證明其日收入情況,且請求賠償誤工費的情況下,再請求賠償停業(yè)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一、王某某賠償趙某某醫(yī)療費7361.14元、誤工費1562.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鑒定費540元。
上述款項10213.5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分別履行;二、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元,由趙某某負擔198元,王某某負擔55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王某某舉示的亞布力公安分局出具的事情經過證明,只是記錄的部分事實經過,不能證明王某某未實施對趙某某的侵權行為,且該證據不能對抗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趙某某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并用塑料凳將趙某某打傷,該侵權事實已經尚志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
王某某雖否認打人的事實存在,并主張存有相應的證據,但公安機關的認定結論系綜合了各方面的證據因素予以認定,其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被依法撤銷前,王某某的抗辯主張不足以對抗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效力。
故對王某某關于不存在打人事實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用藥是否合理的問題。
趙某某經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其據此入院治療符合常理。
趙某某住院期間的用藥均是遵照醫(yī)囑進行,其不存在私自外出購藥的行為,故王某某不應要求趙某某在本案中對醫(yī)院的用藥是否合理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趙某某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并用塑料凳將趙某某打傷,該侵權事實已經尚志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
王某某雖否認打人的事實存在,并主張存有相應的證據,但公安機關的認定結論系綜合了各方面的證據因素予以認定,其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被依法撤銷前,王某某的抗辯主張不足以對抗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效力。
故對王某某關于不存在打人事實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用藥是否合理的問題。
趙某某經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為輕微傷,其據此入院治療符合常理。
趙某某住院期間的用藥均是遵照醫(yī)囑進行,其不存在私自外出購藥的行為,故王某某不應要求趙某某在本案中對醫(yī)院的用藥是否合理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曉波
審判員:韓玉梅
審判員:劉軍
書記員: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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