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王某與被告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及訴狀期滿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郭某某給付借款4000元及利息;2.要求郭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郭某某于2006年5月29日向王某借款4000元,用于兒子結婚,并約定了月利1分。經多次索要,郭某某未能償還。
本院經審理認定本案事實如下:郭某某于2006年5月29日向王某借款4000元,用于兒子結婚,并約定了月利1分,未約定還款期限。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在原告王某處借款,應按約定及時給付本息。王某要求郭某某給付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期滿未到庭應訴,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某給付原告王某借款4000元,并自2006年5月29日起按月利1分給付利息,至借款還清時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洪明
人民陪審員 耿振江
人民陪審員 賀鳳賢
書記員: 曹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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