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安錫文,黑龍江廣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住黑龍江省肇東市。
委托代理人高洪梅,住哈爾濱市松北區(qū)。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錫文、被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洪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王某某起訴時稱:王某某的妻子李秀芹因償還王某某表弟李云福的借款于2014年11月12日通過中間人高永山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條約定如借款不超過一年,按照月息2分計算利息,如超過一年,按照月息1.5分計算利息,口頭約定爭取一年內償還借款。2015年4月17日李秀芹去世,王某某多次通過中間人高永山以夫妻共同債務向王某某催要借款,王某某稱該借條不是其妻子李秀芹的簽字,其對該筆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償還借款。故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償還借款20,000元,利息3693元(按月利率2%計算20,000元的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的利息)。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某的妻子李秀芹于2014年11月12日通過中間人高永山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條約定:利息月息2分,年息是1.5分。中間人高永山在借條上簽字。2015年李秀芹去世,王某某通過中間人高永山向王某某催要借款,王某某對該筆借款本息未償還。
原審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逾期未償還借款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償還借款、支付拖欠利息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李秀芹與王某某于1988年舉辦婚禮,開始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雙方屬于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有的財產(chǎn)清償。本案中的借款系李秀芹與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王某某稱其不應當償還該筆借款,但未舉示證據(jù)加以證明,故對其抗辯主張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利息3693元,本息合計23,693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393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王某某在原審中稱不知道借款事實的存在,不應由其償還,但在原審中其并未就借條上李秀芹的簽字提出鑒定申請,對其此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的借款系李秀芹與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3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安德偉 審 判 員 王麗敏 代理審判員 張澤常
書記員:徐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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