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現(xiàn)住北京市海淀區(qū)。委托代理人王作壽、蘇學軍,湖北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告楊清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被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7月15日,被告楊清江向原告借款58358元,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因被告楊清江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訴請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3559.75元,并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按月2%支付利息。被告楊清江、覃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王某某與楊清江在本市西陵區(qū)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楊清江向王某某借款58358元,期限12個月,還款起止日期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采用等額本息的方式還款,每月還款5446.75元;王某某采取網(wǎng)上銀行匯款的方式履行出借義務;在本協(xié)議簽署后,楊清江同意并授權王某某按借款本金數(shù)額,在扣除代替楊清江應交納給利信銀豐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詢費、利信瑞成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審核費及利信天鴻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支付到本協(xié)議約定的指定賬戶;若逾期還款,楊清江應按當月應還本息的10%計算逾期違約金,并按當月至借款期結束的應還本息的0.2%按日計收罰息;若雙方在本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任何爭議,由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年7月16日,王某某履行了出借義務,實際出借金額為49900元。楊清江借款后于同年9月至10月向王某某償還了3期等額本息(每月5446.75元,共計16340.25元),之后未再還款。王某某遂于2018年2月6日訴至本院。同時查明,楊清江與覃某某于1995年5月15日登記結婚。以上事實,有《借款協(xié)議》、《交易流水》、結婚證、催收通知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清江、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劉曉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嬋、朱友學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8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作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清江、覃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清江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事實清楚。關于借款本金的數(shù)額問題,依法應以實際出借的金額49900元認定為借款本金。被告向原告償還3期借款本息共計16340.25元,原告自愿將其作為已還本金,截止2014年11月15日,被告未歸還本金數(shù)為33559.75元(49900元-16340.25元)。關于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已超過年利率24%,原告王某某自愿將利率標準下調(diào)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楊清江所負原告王某某的債務,發(fā)生在楊清江、覃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楊清江、覃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覃某某對該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清江、覃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3559.75元,并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以所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2%支付利息。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18元、公告費600元,共計2018元(原告王某某已預交),由被告楊清江、覃某某負擔,于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直接給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曉蓉
審判員 張 嬋
審判員 朱友學
書記員: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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