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晉州市。
原告:周聰聰,女,1993年11月26日日生,住晉州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建設南大街范西路交叉口29號眾鑫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關耀永,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達,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新華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杜秋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進澤,北京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周聰聰與被告彭某某、彭某某、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新華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周聰聰及委托代理人劉建超、被告華泰財險委托代理人王達、人保新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進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彭某某、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周聰聰訴稱,2017年1月4日14時30分許,彭某某駕冀A×××××3號小型轎車,順307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北凍光橋頭處,向北左轉彎時,與順307線由東向西行駛王某駕駛冀A×××××6號二輪摩托車相撞,王某倒地后被順北凍光橋由北向南行駛彭某某駕駛冀A×××××2號小型轎車碾軋,發(fā)生事故停在路上的彭某某駕駛冀A×××××3號小型轎車又被順307線由東向西行駛梁小雙駕駛冀A×××××5號三輪汽車撞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周聰聰受傷的交通事故。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晉公交認字(2017)第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彭某某與王某、周聰聰之間的交通事故,彭某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周聰聰無責任;彭某某與王某之間的交通事故,彭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梁小雙與彭某某之間的交通事故,梁小雙付全部責任,彭某某無責任。彭某某駕冀A×××××3的車輛在華泰財險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彭某某駕駛冀A×××××2號小型轎車在人保新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2450.48元。提供證據如下:
、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晉公交認字(2017)第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原告王某、周聰聰住院的醫(yī)療費單據、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
、原告王某誤工證明。
、護理人工資證明。
5、交通費票據。
被告彭某某未作答辯。提供證據如下:
1冀A×××××3號轎車在華泰財險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一份,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
2、彭某某駕駛證、冀A×××××3號轎車行車本。
被告彭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華泰財險辯稱,彭某某駕駛冀A×××××3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對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二原告損失,根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錄,原告損失由多起交通事故造成,應該對原告各項損失按照公平原則分攤到每起事故,相應事故在按照責任比例予以分擔,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額內承擔所承保車輛應該承擔的損失,但醫(yī)療費應扣除10%比例的非醫(yī)保用藥,且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人保新華支公司辯稱,彭某某駕駛冀A×××××2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不計免賠50萬元,由于本案涉及無責車輛,應首先扣除無責交強險限額,其他同華泰財險。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4時30分許,彭某某駕冀A×××××3號小型轎車,順307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北凍光橋頭處,向北左轉彎時,與順307線由東向西行駛王某駕駛冀A×××××6號二輪摩托車相撞,王某倒地后被順北凍光橋由北向南行駛彭某某駕駛冀A×××××2號小型轎車碾軋,發(fā)生事故停在路上的彭某某駕駛冀A×××××3號小型轎車又被順307線由東向西行駛梁小雙駕駛冀A×××××5號三輪汽車撞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周聰聰受傷的交通事故。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晉公交認字(2017)第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彭某某與王某、周聰聰之間的交通事故,彭某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周聰聰無責任;彭某某與王某之間的交通事故,彭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梁小雙與彭某某之間的交通事故,梁小雙付全部責任,彭某某無責任。彭某某駕冀A×××××3的車輛在華泰財險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險及不計免賠,彭某某駕駛冀A×××××2號小型轎車在人保新華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當日原告王某在晉州市人民醫(yī)院檢查,當日轉到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1月22日出院,住院18天,分別于2017年2月13日、4月6日、5月9日晉州市同濟醫(yī)院檢查,花去醫(yī)藥費共計106649.18,周聰聰于2017年1月5日門診費150.8元;原告王某出院診斷為:1.左股骨骨折;2.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8天計1800元;要求營養(yǎng)費2000元,出院醫(yī)囑中明確寫明了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原告要求誤工費18997.5元,標準按照原告王某從事的交通運輸行業(yè),每天按158.3元,結合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標準計算120天;原告要求由其父親王彥振護理,其日工資為109.7元,護理期為90天,護理費為9873元;交通費1200元,有票據;車輛損失費1780元,無公估報告,無修車費票據。被告華泰財險認為,對原告提供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及醫(yī)療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天數本地出差標準,按每天60元計算,對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過高請法院酌定,對誤工費認可原告?zhèn)橄?20天,不同意按照交通運輸業(yè)行業(yè)標注計算誤工標準,原告僅僅提供從業(yè)資格證,只能證明原告具有從事相應資格,但不能證實原告實際工作情況和誤工期間收入減少的實際情況,對誤工費同意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居純收入標準進行計算。對護理費根據出院記錄,不能明確確認原告出院后仍需護理,故認可原告住院期間需一人護理,不認可原告提供的護理費標準的證據,原告應提交護理人勞動合同,自2017年1月1日起,出院證明的單位沒有相應負責人在證明中簽字,無該單位負責人到庭參加質證。根據相關規(guī)定護理費同意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進行計算,對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不認可,救護車費由醫(yī)院出具應為打印票據,其他乘車費用票據均系定額發(fā)票,且不能證明實際乘車期間,并且該定額發(fā)票系連號發(fā)票,考慮交通費用實際發(fā)生,請法院酌定。被人保新華支公司同華泰財險意見。庭審后,原告周聰聰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6799.98元,扣除周聰聰門診費150.8元剩余106649.18元,有正式票據,本院應予認定。伙食補助費1800元,應予認定。結合原告病情和出院醫(yī)囑,按照每天30元計算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期為住院期間的18天加出院后的一個月,營養(yǎng)費為1440元。關于責任分擔問題,原告要求其總損失由兩個保險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其余按責任劃分承擔,兩個保險公司認可,本院應予準許。上述合計109889元,首先由兩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各1萬元,合計2萬元的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剩余89889元由兩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各承擔一半責任,華泰財險在一半責任基礎上承擔70%的責任即31460元,人保新華支公司在一半責任基礎上承擔100%的責任44944元。人保新華支公司提出應預留無責車輛的保險份額,但未提供該車輛如何行使權力。本案原告用去交強險限額后,如無責車輛的被保險人行使權利的,可向本案原告主張權利。因此,人保新華支公司預留相應份額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了其本人從事交通貨物運輸行業(yè)的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在石家莊飛鴻運輸有限公司工作的有關證明,該證明符合證據要件,應予認定。保險公司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居純收入標準進行計算的辯駁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原告病情,結合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確定原告誤工期為120天,且保險公司均認可。原告誤工費為158.3×120=18996元。護理費9873元,有相關證據證明,應予支持。原告交通費1200元,數額過高,法院酌定800元。上述誤工費18996元、護理費9873元、交通費800元合計29669元,未超過交強險分項限額,應由華泰保險、人保新華支公司各自承擔一半即14834.5元。原告車輛損失費1780元,數額過高,法院酌定500元,該損失未超過交強險2000元的分項限額損失,由兩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各承擔250元。原告周聰聰申請撤訴,屬于自由行使權力,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41460萬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合計56544.5元。二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新華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醫(yī)療費54944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合計70028.5元。三
三、準許原告周聰聰撤回起訴。
上述一、二項內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5元,由被告彭某某負擔700元、被告彭某某負擔700元、原告王某負擔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62×××47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新法
書記員: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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