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劍、薛磊,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冠宇,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任某某、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劍、薛磊,被告任某某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冠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任某某、葉某某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40483元,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償還完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2、判令被告任某某、葉某某連帶承擔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費用2.5萬元,訴訟請求合計565483元;3、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原告與其二人系朋友關系。2013年2月,被告任某某多次從原告處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借款到期后被告始終未還款。2015年5月27日,經原告與二被告對賬確認,重新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被告任某某欠款本息540483元,月息2%,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被告葉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期限自主債務期滿后兩年,且該債務發(fā)生于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被告亦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故此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被告共同辯稱,1、被告任某某所借款項具體用途既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非用于家庭消費活動。性質上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任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因感情不和,已于2015年11月18日協(xié)議離婚;2、被告任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確實存在過借貸關系,王某某長期從事高息放貸業(yè)務以賺取高額利息,其出借時候提供的合同均為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出借時實際利息不低于月息5%,并要求借款人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利息以規(guī)避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出借時都存在預先扣除當月利息的情形;3、被告任某某與原告之間達成過借貸的合意,并且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先行簽署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條收條,但最終原告并未履行出借義務,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沒有生效;4、請求法院按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原被告之間的本金及利息部分。被告任某某辯稱,其一共三個案子,借本金70多萬元,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都是給付的現(xiàn)金沒有憑證。2016年3月1日其已經償還本金10萬元。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任某某、葉某某多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具體如下:
一、2013年2月7日,被告葉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收條、夫妻同意書各一份。借條載明:"今借王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小寫¥20萬元20萬元借款人葉某某2013年2月7日"。收條載明:"今收到王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小寫:¥200000元2013年2月7日收款人:葉某某"。夫妻同意書載明:"王某某:經我夫妻倆商定,同意向您申請擔保種類借款,金額大寫貳拾萬,期限三個月,用途,利率5%,如借款到期無法歸還借款,我夫妻倆愿以我們共同擁有的所有財產優(yōu)先抵債償還。夫妻簽名:葉某某任某某2013年2月7日"。
二、2013年10月28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葉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100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證明收到原告人民幣10萬元整。
2014年1月28日,原、被告三方簽訂《延期還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甲方決定對乙方該借款的還款期限進行延展,延展期限從2014年1月28日至年12月27日止......五、乙方延期還款或延期支付利息......,需按照借款金額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丙方承擔連帶責任"。
2015年5月27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葉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72915元,大寫:柒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原告主張該借款協(xié)議書是對2013年10月28日發(fā)生的10萬元借款進行本息結算后簽訂的。
三、2014年8月5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4年8月5日起至年11月4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
2015年5月27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葉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69893元,大寫: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原告主張該借款協(xié)議書是對2014年8月5日發(fā)生的5萬元借款進行本息結算后簽訂的。
四、2014年8月4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100000元,大寫:壹拾萬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4年8月4日起至年11月3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
2015年5月27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葉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139946元,大寫:壹拾叁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原告主張該借款協(xié)議書是對2014年8月4日發(fā)生的10萬元借款進行本息結算后簽訂的。被告提交銀行轉賬憑證一份,證明其于2016年3月1日向原告配偶王麗爽轉款人民幣10萬元,是償還該筆借款。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當庭提交2013年10月11日的銀行轉賬憑證一份,證明葉某某曾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該10萬元是償還的該筆借款。
五、2015年5月27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32860元,大寫: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
六、2015年5月27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葉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10273元,大寫:壹萬零貳佰柒拾叁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
七、2015年5月27日,被告任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葉某某作為丙方擔保人與原告即借款人甲方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小寫):¥14596元,大寫: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整。二、借款時間:從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三、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額每月2%計算;到期未清償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到期日應還本息總金額的3%計算罰息......"同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收條各一份。
按照上述《借款協(xié)議書》記載金額進行統(tǒng)計,原告主張被告應償還的借款本金為540483元。
另查明,被告任某某與被告葉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5年11月18日協(xié)議離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款協(xié)議書、銀行轉賬憑證、借條、收條、延期還款協(xié)議書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合法部分,本院予以認定。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原告主張的每一筆借款,均有被告任某某或葉某某出具的收條予以確認,故被告任某某稱其未收到借款的答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任某某雖辯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消費活動,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該項答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任某某、葉某某應對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關于借款金額。本院認為,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前期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原、被告之間于2015年5月27日簽訂的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借款金額為139946元,該份《借款協(xié)議書》是原、被告在對2014年8月4日發(fā)生的10萬元借款進行本息結算的基礎上簽訂的,其約定的借款金額已經超過以10萬元為借款本金,以年利率24%計算的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5月27日借款期間的本息之和119533元,對其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本院不將其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故原、被告之間于2015年5月27日確認的該筆借款本金的合法金額,本院認定為人民幣119533元。原、被告之間于2015年5月27日簽訂的另一份《借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借款金額為69893元,該份《借款協(xié)議書》是原、被告在對2014年8月5日發(fā)生的5萬元借款進行本息結算的基礎上簽訂的,其約定的借款金額已經超過以5萬元為借款本金,以年利率24%計算的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5月27日借款期間的本息之和59733元,對其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本院不將其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故原、被告之間于2015年5月27日確認的該筆借款本金的合法金額,本院認定為人民幣59733元。被告辯稱已向原告償還10萬元借款,原告主張該10萬元系雙方其他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因原、被告之間存在多筆債權債務,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已向原告償還本案借款中的10萬元,故對其該項答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被告之間合法的借款金額為:
一、2013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20萬元;
二、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借309910元。其中,72915元是對2013年10月28日發(fā)生的10萬元借款的核算確認,應認定本金為72915元;119533元是對2014年8月4日發(fā)生的10萬元借款的核算確認,應認定本金為10萬元;59733元是對2014年8月5日發(fā)生的5萬元借款的核算確認,應認定本金為5萬元;32860元、10273元、14596元均為當日直接發(fā)生的借款本金。
以上兩項共計509910元,其中本金為480644元,2015年5月27日之前的利息為29266元。
原告主張被告任某某、葉某某連帶承擔其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費用2.5萬元,但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已實際支付該筆費用,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5099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8064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償還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05元,由被告任某某、葉某某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新洋
人民陪審員 張麗艷
人民陪審員 李希印
書記員: 高蘭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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