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善宏、張勇,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系車輛駕駛司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被告:趙某(系車輛所有人),女,漢族,1982年2月14日,現(xiàn)住邯鄲市邯鄲縣,
被告:閆亮彬(系車輛投保人),男,漢族,1980年4月6日,現(xiàn)住邯鄲市邯鄲縣,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文明路9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5063357875P。
法定代表人:唐洪波,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鵬,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趙某、閆亮彬、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并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冀04民終74號裁定書發(fā)回邯山區(qū)人民法院重審。2018年6月26日依原告王某某的申請追加閆亮彬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勇,被告李某某、趙某、閆亮彬、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437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誤工費28359元、護理費16600.26元、傷殘賠償金5649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輔助器具費980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鑒定費2200元、保全費320元、交通費1000元、衣服、自行車損失費2400元,共計:208282.46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01月29日23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邯鄲市渚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水院街交叉口時,將推著自行車由南向北的原告王某某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害的交通事故。被告趙某系冀D×××××號小型轎車車主,李某某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邯山大隊出具了邯公交認定【2017】第13040232017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利益,特起訴,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告說的不對,原告是騎著自行車不是推著自行車。
被告趙某辯稱:我沒有在現(xiàn)場。
被告閆亮彬辯稱:我不清楚。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50萬商業(yè)險,在行駛證駕駛證等手續(xù)合法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對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另因駕駛人存在逃逸情形,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商業(yè)三者險不承擔責任,鑒定費、訴訟費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證據(jù)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身份證、戶口頁復印件一份,證明:主體資格;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的企業(yè)信息單復印件一份;
三、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邯山大隊作出的邯公交認字[2017]第13040232017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李某某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
四、被告趙某在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險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交強險自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商業(yè)險自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五、被告趙某的機動車行駛證、被告李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駕駛身份資格;
六、邯鄲市中心醫(yī)院2017年5月9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右側肱骨多段骨折、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腹壁軟組織挫傷;
王某某病例復印件一份,證明:2017年1月30日入院、2017年3月28日出院,共計57天,治療右側肱骨多段骨折、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腹壁軟組織挫傷;
七、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票據(jù)、費用清單復印件一份,證明:住院費計71719.6元;
2017年2月8日至2月22日檢查費復印件5份,證明:花費2161.6元;2017年5月9日取病例費用共計45元;搶救費票據(jù)一張:350元;
八、外購藥收據(jù)三份,證明:2017年2月1日至9日購買開塞露、云南白藥、止疼藥共花費99元;
九、輔助器具,邯鄲市恩正醫(y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收據(jù)復印件一份,證明:2017年3月7日原告購買鋁合金雙拐一對花費120元;
邯鄲市恩正醫(y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發(fā)票一份,證明:2017年3月27日購買輪椅花費860元;
當庭提交證據(jù):
十、原告王某某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系河北趙峰貿易有限公司司機,月平均工資3151元;
原告租車協(xié)議一份,證明車輛已經外包給孫兆海
十一、邯鄲市叢臺長榮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出具的證明、12個月工資表,證明:護理人員張淑芬(系王某某妻子)系公司銷售女士用品的銷售人員,月收入平均3381.67元,自2017年1月29日至今未上班,扣發(fā)工資;
河北萌晴貿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出具的證明、12個月工資表,證明:曹風書(王某某表姐)在該公司銷售化妝品、衣服等,月收入平均3397.5元,護理57天;
十二、邯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2財保105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保全費發(fā)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保全費320元;
十三、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邯物證司鑒定(2017)法醫(yī)第F89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
1、王某某的致殘程度為十級一處;
2、王某某的二次手術費用需人民幣一萬五千元(15000元);
3、王某某的誤工期為27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護理期90日,護理人數(shù):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
十四、鑒定費票據(jù)一份,證明鑒定費2200元;
被告李某某、趙某、閆亮彬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英達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質證:認定書中載明駕駛人發(fā)生事故后棄車逃逸,原告提交的所有外購藥的收據(jù)不能證明其真實花費情況,不是正規(guī)票據(jù),另外也沒有注明購買者的基本信息,不應當支持。對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身份證、行駛證、保單無異議,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我公司認為誤工期限過長,鑒定費票據(jù)非正規(guī)票據(jù),我公司不承擔,保全費我公司也不承擔。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01月29日23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被告趙某所有的冀D×××××號小型轎車沿邯鄲市渚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水院街交叉口時,與原告王某某碰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冀D×××××號小型轎車在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7年3月3日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邯山大隊出作出邯公交認定【2017】第13040232017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隨后原告在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右側肱骨多段骨折、右側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腹壁軟組織挫傷,自2017年1月30日入院至2017年3月28日出院,住院57天,共計花費搶救費、住院費、檢查費74231.2元。2017年8月16日邯鄲物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邯物證司鑒定(2017)法醫(yī)第F89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王某某的致殘程度為十級一處;2、王某某的二次手術費用需人民幣15000元;3、王某某的誤工期為27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護理期90日,護理人數(shù):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
另查明,法院依職權對邯鋼醫(yī)院急診科華夏(120急救人員)進行詢問調查,華夏證實該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隨傷者原告王某某一同乘坐120救護車到邯鋼醫(yī)院急診科后轉到邯鄲市中心醫(yī)院救治。且原告也證明被告李某某乘坐120救護車一同去的邯鋼醫(yī)院急診科。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住院病歷、票據(jù)、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證明、庭審筆錄在案佐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邯山大隊出作出的邯公交認定【2017】第13040232017000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載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雙方對該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jù),原告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74231.2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被告對此未予舉證,故依法支持原告醫(yī)療費74231.2元其中包括被告趙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7000元;2、誤工費:28359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經鑒定原告誤工時間270天,故誤工費為3151元÷30×270=28359元;3、護理費16600.0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的護理人員的人數(shù)?!敝?guī)定,原告舉證證明需兩人護理,鑒定護理期間為90日,故護理期間按照住院期間計算,護理費為3381.6元÷30×90天+3397.5元÷30×57天=16600.0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2850元:50×57=2850元;5、營養(yǎng)費2700元:營養(yǎng)費為30×90=2700元;6、二次手術費15000元;7、原告于邯鄲市恩正醫(y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購買輪椅花費860元,根據(jù)原告實際情況,對此應予支持;8、殘疾賠償金: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故參照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年28249元計,其殘疾賠償金為56498元;9、精神損失費酌情支持5000元;10、交通費酌情支持500元;11、鑒定費2200元;以上共計204798.25元;對于外購藥、鋁合金雙拐因所提供的系收據(jù),不予支持;其提供的財產損失2400元,無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鑒于本案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李某某發(fā)生事故后沒有逃逸,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該事故車輛在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范圍內應予賠償原告112817.25元,不足部分91981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趙某已給原告墊付費用17000元,原告對此予以認可,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予以給付。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95817.25元(已扣除被告趙某支付給原告的17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將被告趙某墊付的17000元返還給被告趙某;
三、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91981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4元,保全費320元,共計4744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4640元,原告王某某負擔1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緒仲
人民陪審員 王紅杰
人民陪審員 姜明明
書記員: 栗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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