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趙寶臣(樂某某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
張某某
樂某某國土資源局
季蘭(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
曹亞軍
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漢族,居民,現(xiàn)住樂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寶臣,樂某某城關宏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漢族,干部,現(xiàn)住樂某某。
被告樂某某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苑志新,局長。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季蘭,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
住所地樂某某樂某鎮(zhèn)大釗路028號。
代表人李存政,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亞軍,1977年1月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樂某某國土資源局、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悅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寶臣、被告張某某、樂某某國土資源局委托代理人季蘭、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委托代理人曹亞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冀B1609V號小型轎車與原告王某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樂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樂某某國土資源局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31867.01元,其中包括被告樂某某國土資源局墊付款9872.81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負擔121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9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冀B1609V號小型轎車與原告王某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樂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客觀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樂某某國土資源局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對于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31867.01元,其中包括被告樂某某國土資源局墊付款9872.81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樂某營銷服務部負擔121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9元。被告應負擔部分原告已墊付,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審判長:劉悅賢
書記員:陳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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