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赤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白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尚義縣。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尚義縣。
王海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0974萬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5月24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二被告為原告輕包工建設尚義縣泰和小區(qū)2號樓和6號樓的工程。協(xié)議約定:“乙方要嚴格按照有關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圖紙設計施工,保證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如出現(xiàn)任何工程問題和以此引起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钡桓嫠ńㄖこ坛霈F(xiàn)嚴重的質量問題,導致購房戶到尚義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信訪,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經該局認定,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經該局協(xié)調處理,原告共賠償劉云輝等四購房戶損失31.0974萬元,該款已實際賠償?shù)轿弧R蚨桓嫖窗凑蘸贤s定全面履行其合同義務,所建房屋不符合質量標準,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該損失二被告應當負賠償責任。為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白垚、白某某辯稱,1.因合同之債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二年,原告所提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望法院駁回其請求;2.原告所言的賠付事實,未通知答辯人又未及時主張權利,完全是其與房主惡意串通而為,且賠付金額嚴重失真,當時樓價很低,絕不會存在如此高價的賠償;3.原告所訴存在工程質量的房產,有河北省建設工程驗收報告為憑。若存在工程質量問題,一定不會存在該處房產的行政驗收文本,也就是樓房的竣工驗收報告。無該報告,便無法辦理房本。基于該處房產的房本已辦理的事實,因此原告的訴求實屬捏造而為,望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王海金與被告白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簽訂承包協(xié)議,約定王海金把尚義縣泰和小區(qū)的2號樓和6號樓的工程輕包給白某某,雙方對此無異議,原告提供有承包協(xié)議復印件。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經尚義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技術人員勘察,泰和家園2-1-602業(yè)主邢忠、2-1-603業(yè)主劉云輝房屋確屬工程質量問題,是因為房屋頂板澆筑混凝土不均勻導致局部強度嚴重不達標,2013年6月14日開發(fā)商與邢忠、劉云輝達成退房補償協(xié)議,該局見證了協(xié)商過程,于2016年12月6日給原告出具了書面說明,原告提供了該說明復印件;2.賠償邢忠、劉云輝房款214,974元,原告提交王海金簽字與張家口眾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蓋章,于2016年11月25日的說明復印件;3.退邢忠房款228,000元,原告提交張家口鼎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邢忠購房協(xié)議復印件、常磊與邢忠協(xié)議復印件、邢忠收條復印件;4.退劉云輝房款220,000元,原告提交張家口鼎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劉云輝購房協(xié)議復印件、常磊與劉云輝協(xié)議復印件;5.王海金補償周志剛裝修費用66,000元,原告提交與周志剛協(xié)議復印件;6.支付霍生祥維修費30,000元,原告提交王海金、霍生祥簽字,張家口眾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蓋章,于2017年6月7日的維修說明復印件;王海金、霍生祥簽字,張家口眾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蓋章,時間為2017年6月7日,上面有霍生祥于2017年9月1日書寫的收條復印件。7.尚義縣泰和家園A段商住樓工程,經建設單位張家口鼎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和有關專業(yè)工程主管部門驗收,評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并于2014年1月29日備案。被告提交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河北省尚義縣人民法院(2016)冀0725民初653號判決書和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終906號判決書復印件。本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原告與被告所簽訂“承包協(xié)議”中,并未約定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原告對此亦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jù)。根據(jù)被告所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和驗收備案證明書,案涉樓房所屬的尚義縣泰和家園A段商住樓,已經于2011年11月30日驗收,評為合格。竣工驗收報告記載該工程建設單位為張家口鼎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提交的張家口眾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證明,不予采納。邢忠、劉云輝系與張家口鼎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而退賠協(xié)議是常磊與邢忠、劉云輝所簽訂,以上均不能證明原告王海金有賠償行為。王海金作為“施工方負責人”與霍生祥的維修說明,王海金補償周志剛裝修費用,均系王海金個人行為。并不能證明因所訴質量問題通知過被告,與被告交涉過質量問題成因及相關維修或者賠償問題。綜上所述,原告所提交證據(jù),不能確實充分證明其所訴因房屋質量而產生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以及應當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之事實,故對原告王海金要求被告白垚、白某某賠償經濟損失31.0974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海金與被告白垚、白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海金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建新、被告白垚、被告白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駁回原告王海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64元,由王海金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