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衛(wèi)東,上海市李國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歌悅美發(fā)美容店,經營場所上海市。
經營者:王文明,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曉天,上海瑞美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因與上海市虹口區(qū)歌悅美發(fā)美容店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9民初87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在收到法院繳納上訴費的通知后,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且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王某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官助理 許力婷
審判員:謝亞琳
書記員:李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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