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1967年11月6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波,湖北玄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段慶高,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應招,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簽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丹江口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波,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應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6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2日,原告駕駛鄂c1wj39號小型轎車,由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壩一路往姚溝路方向行駛,行至姚溝路巨人公司路段時,與董美國駕駛的鄂cjr867號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董美國及車輛乘車人裴秀煥受傷、家具受損、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第42038112016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董美國不負責任。摩托車車輛乘坐人裴秀煥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救治,共計花去醫(yī)療費40807.1元,全部由原告墊付。后原告與董美國和裴秀煥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原告賠償了其全部損失(包括醫(yī)療費、傷殘費、鑒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6000元。另外,原告王某在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1月31號至2017年1月30號。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要求其支付已經(jīng)賠償給董美國和裴秀煥賠償款,但一直無果。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經(jīng)賠償?shù)目铐?2600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5年12月25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為其所有的鄂c1wj39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責任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責任限額為2000元。同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賠償責任限額為105472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均自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單。
2、2016年10月22日14時05分許,原告王某駕駛鄂c1wj39號小型轎車,由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壩一路往姚溝路方向行駛,行至姚溝路巨人公司路段時,與董美國駕駛的鄂cjr867號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董美國及車輛乘車人裴秀煥受傷、家具受損、兩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jīng)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第42038112016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董美國不負責任。
3、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摩托車車輛乘坐人裴秀煥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醫(yī)院救治,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2月15日住院116天,共計花去醫(yī)療費40807.1元,全部由原告王某墊付。醫(yī)囑護理1人,休息3個月。2017年5月23日,傷者裴秀煥經(jīng)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湖法鑒(2017)臨鑒字第494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裴秀煥雙側共計8根肋骨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骨盆多發(fā)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22%。后續(xù)醫(yī)療費(義齒修復費用)約需人民幣4000元。2017年6月6日,原告王某與裴秀煥在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部門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1、王某一次性賠償董美國醫(yī)藥費、摩托車維修費共計2000元;2、王某一次性賠償裴秀煥醫(y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伙食補助費、家具損失費、傷殘鑒定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6000元。2017年6月6日,原告王某向裴秀煥一次性支付了賠償款126000元。
4、因裴秀煥在公安戶口登記系統(tǒng)漏登,無法查找身份信息,原告王某向受害人裴秀煥支付了賠償款126000元后,依據(jù)投保的保險合同向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理賠遭拒,遂產(chǎn)生本案訴訟。庭審查明,原告王某支付的賠償款明細為:醫(yī)藥費40807.10元、傷殘賠償金55990元(20年×12725元/年×22%)、誤工費7181.8元[12725元/年÷365天×(116天+90天)]、護理費10385元(32677元/年÷365天×116天)、伙食補助費4640元(40元/天×116天)、后續(xù)治療費4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合計126003.90元,原告自愿放棄3.90元(醫(yī)藥費3.10元、誤工費0.8元),訴訟請求為126000元。經(jīng)審查,原告王某對受害人裴秀煥賠償損失的項目、標準、數(shù)額、計算方法等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為裴秀煥身份信息事宜,在公安戶籍管理系統(tǒng)無登記的情況,丹江口市大壩辦事處躍進門社區(qū)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裴秀煥生于1957年2月22日,2003年由羊山路搬入姚溝路居住至今,鄰居曹輝、楊光紅亦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為其所有的鄂c1wj39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并已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單,原、被告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已經(jīng)認定,原告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受害人裴秀煥身份信息在公安戶籍管理系統(tǒng)無登記,但非系其本人原因造成。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發(fā)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屬實,裴秀煥本人受到傷害屬實,原告王某支付賠償款126000元的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法等屬實,有關組織已經(jīng)出具證明確認受害人的身份信息,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應當按照原告投保的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不能因此拒賠。因此,本院對被告的抗辯觀點不予支持。原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已經(jīng)向受害人進行了賠償,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王某有權向被告財保丹江口支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主張代位賠償?shù)膿p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對鄂c1wj39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醫(yī)藥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55990元、誤工費7181元、護理費10385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6556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醫(yī)藥費30804元(40804元-10000元)、伙食補助費4640元、后續(xù)治療費4000元,合計39444元。以上保險賠償金共計126000元,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20元,減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潘 如 文
書記員:秦道江珠 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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