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美
宋慶太(山東地維律師事務所)
薛某
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張康(山東創(chuàng)鑫律師事務所)
林樂輝(山東創(chuàng)鑫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
李鵬(山東聚軒律師事務所)
楊雪(山東聚軒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淑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宋慶太,山東地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
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恒宇,總經理。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張康,山東創(chuàng)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林樂輝,山東創(chuàng)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代表人胡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鵬,山東聚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雪,山東聚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淑美與被告薛某、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恒瑞德電力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簡稱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王淑美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審查后當日立案,并向被告薛某、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淑美的委托代理人宋慶太、被告薛某及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樂輝、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雪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16時8分許,被告薛某駕駛魯AXXXXK號轎車在濟南市天橋區(qū)天橋南頭由北向東左轉彎時遇原告王淑美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碰撞造成原告王淑美受傷、兩車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17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qū)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魯AXXXXK號轎車登記車主系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公司,該車在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薛某系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員工,發(fā)生事故時系從事職務行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淑美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護理人數及期限、營養(yǎng)期限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濟南三和司法鑒定所出具濟三和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54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淑美構成一處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王淑美傷后需2人護理45天、1人護理45天;3、被鑒定人王淑美傷后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經調查、勘查及檢驗,出具“該道路交通事故經過無法查清”的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王淑美在此次事故中存有過錯,故被告薛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原告王淑美的合理合法損失,由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薛某系從事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王淑美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104721.85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醫(yī)療費104721.85元,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94721.85元(其中2.5萬元應作為理賠款支付給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
2、傷殘賠償金56528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其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3、護理費10453.8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住院期間45天需兩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45天,其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4、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原告王淑美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5、營養(yǎng)費3600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鑒定意見,可以認定其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本院酌情認定營養(yǎng)費1800元。
6、交通費500元。交通費確系本案原告王淑美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實際支出,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原告王淑美的傷殘等級,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8、鑒定費2400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鑒定費2400元,該項費用系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予以賠償。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淑美醫(yī)療費1萬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淑美殘疾賠償金565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護理費10453.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68481.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淑美醫(yī)療費6972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共計72871.85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支付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理賠款2.5萬元。
五、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淑美鑒定費2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0元,財產保全費1020元,合計4980元。原告王淑美負擔85元,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48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交警部門經調查、勘查及檢驗,出具“該道路交通事故經過無法查清”的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王淑美在此次事故中存有過錯,故被告薛某應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原告王淑美的合理合法損失,由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薛某系從事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王淑美的訴訟請求,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情況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104721.85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醫(yī)療費104721.85元,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94721.85元(其中2.5萬元應作為理賠款支付給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
2、傷殘賠償金56528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其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3、護理費10453.8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住院期間45天需兩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45天,其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4、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原告王淑美主張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5、營養(yǎng)費3600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鑒定意見,可以認定其營養(yǎng)期限為60天,本院酌情認定營養(yǎng)費1800元。
6、交通費500元。交通費確系本案原告王淑美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實際支出,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予以支持,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原告王淑美的傷殘等級,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該項費用由被告人民財險濟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8、鑒定費2400元。根據原告王淑美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鑒定費2400元,該項費用系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認可,該項費用由被告恒瑞德電力公司予以賠償。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淑美醫(yī)療費1萬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淑美殘疾賠償金565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護理費10453.8元、交通費500元,共計68481.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淑美醫(yī)療費6972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共計72871.85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支付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理賠款2.5萬元。
五、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淑美鑒定費2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0元,財產保全費1020元,合計4980元。原告王淑美負擔85元,被告山東恒瑞德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4895元。
審判長:許小玲
審判員:韓敬君
審判員:涂衛(wèi)真
書記員:秦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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